切實保障失業金領取
12月10日,有市民反映,6月30日自己被鞍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辭退。辦理失業手續時當事人也在場,可是不論是公司還是辦理失業的地方,都沒有告知需要每月到社區報到,自己一直未領到失業金。后來到當初辦失業手續的地方,才知道必須到社區報到,否則無法領失業金,而且公司必須事先告知。希望公司能派人協商解決失業金問題,公司以忙為由拒絕協商。
鞍山市人社局經過調查,訴求人系鞍山市某公司職工,6月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至今未能領取到失業金。根據《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和《關于轉發〈遼寧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流程〉的通知》(遼就字[2006]15號)規定,對于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用人單位應自其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相應權利,并于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最大限度保障失業人員利益,鞍山市人社局安排專人多次與該公司聯系了解情況。最終查明,該公司作為一家民營企業,因內部疏于管理,在為訴求人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時并未履行告知其本人領取失業金相關事宜義務,直接導致了訴求人未能及時按月認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在確定訴求人未能及時認證行為確非因本人過失造成的事實后,鞍山市人社局決定為訴求人恢復領取失業金。同時,鞍山市人社局開展延伸服務,深入該企業與公司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及具體辦事人員進行座談,要求企業應掌握失業保險政策法規,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權益。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回去后要加強企業管理保證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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