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改進失業登記管理:沒本地戶口也得讓登記
就業失業登記開始突破戶籍限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文,要求各地放寬失業登記條件,允許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常住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不得以人戶分離、戶籍不在本地或沒有檔案等為由不予受理。
人社部修改了2007年發布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修改后的規定將在今年2月起實施。
新規明確,失業登記的范圍主要包括6類失業人員,分別是: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個體工商戶業
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人社部同時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并有針對性地為其免費提供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對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常住人員,要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
在此基礎上,各地要統籌考慮本地區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保障其逐步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
《通知》還提出,今后《就業失業登記證》將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各地將新印制一批《就業創業證》,先向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發放。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
新修改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強調,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相關法規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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