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就業服務,爭取盡快實現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應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就業培訓等活動為衡量的標準。對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應積極響應,如果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的,經辦機構應當告知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有限,如不盡快找到工作對其本人將十分不利。
據了解,《社會保險法》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克服單純依靠失業保險金的思想,激勵失業人員積極主動地利用各種就業機會和就業服務,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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