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的政策問答
一、失業保險費率如何調整?
答:全市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調整為2%。
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費率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基數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費率調整從何時起實施?
答:從1月1日起實施。
四、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繳費基數按《寧波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12〕139號)有關規定確定。
五、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含參加外來務工險的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失業保險費?
答: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含參加外來務工險的個人)暫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六、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補繳失業保險費的費率如何確定?
答:補繳失業保險費的費率按補繳辦理時的規定費率執行。
七、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如何征收?
答:按欠費產生時的實際金額征收。
八、費率調整后失業保險待遇是否有變化?
答:失業保險待遇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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