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已經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1月1日起施行。為了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待遇核定
(一)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后,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失業人員未辦理申領手續的,原核定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予以保留,與再次失業后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申領
(一)失業人員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保險金于辦理申領手續次月發放。1月1日后就業轉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登記月份至申領失業保險金月份間的失業保險金和相關待遇,在首次發放時一并補發。
(二)失業人員被判刑緩期執行或監外執行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刑滿釋放或解除隔離戒毒的,失業人員可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1月1日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以下任一情形,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農籍職工失業保險待遇
農籍職工按照以下情況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一)1月1日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且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累計滿十二個月的,其在該單位參加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年限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條例》執行。
(三)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年限不滿十二個月的,可以申請按照在本單位參加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年限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后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條例》執行;不補繳個人繳費部分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參加農民合同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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