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捎墒I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也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80%計發。失業保險金的具體發放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給醫療補助金,包干使用,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具體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調整適時調整公布。
未參加醫療保險或已中斷醫療保險患嚴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按住院醫療費的70%給予補助,但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與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的3個月生育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正常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對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失業人員生前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供養1人發4個月,供養2人發8個月,供養3人以上發12個月的規定一次性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具體標準按同期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標準執行。
失業人員在一次失業期間,可免費參加一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可免費參加一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活動。
甘肅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甘肅省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條件: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3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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