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那么甘肅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有哪些規定,甘肅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甘肅失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蘭州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蘭州市調整失業金發放標準后,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蘭州新區執行標準由983元/月/人調整為1081元/月/人,提高98元;榆中縣、皋蘭縣、永登縣執行標準由917元/月/人調整為1009元/月/人,提高92元。
此外,從7月1日起,甘肅省失業保險金發放也將按新標準執行,發放標準由現行一類區983元/月、二類區917元/月、三類區851元/月、四類區799元/月分別調整為一類區1081元/月、二類區1009元/月、三類區936元/月、四類區879元/月。
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一)由原所在單位先行到市勞動就業管理局辦理失業備案手續;
(二)本人于中斷就業的60日內到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失業保險科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市勞動就業管理局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
(四)本次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只要重新就業繳費滿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可以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勞動就業管理局會再核定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時會將勞動者前后兩次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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