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可以給予補貼。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應參照當地職工的規定辦理,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累計繳費時間的原則: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條例》發布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領取期限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其中如果重新就業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領取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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