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青海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在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寧市、海東地區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海北、黃南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海西、果洛、玉樹州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這是我省第八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幅度是最高的一次,提高后的標準較1993年的標準增加了近6倍。
青海失業醫療保險補助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期間醫療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保繳費及享受待遇等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執行。
2.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年限與失業前參保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3、失業人員享受醫療保險期限
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以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為準。
4.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方式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部分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即失業人員按規定先繳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提供的繳費憑據將應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支付給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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