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申請條件
2020年3月至12月,在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或者參保職工失業前最后參保地為我市、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失業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向我市申領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只能申請一次。
2020年2月(含)以前以及2021年1月(含)以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不屬政策實施范圍。
補貼標準
1、在我市累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及以上的(含外地轉入年限,下同),失業補助金標準為300元/月。
2、在我市累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不滿1年的為150元/月。
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申領失業補助金,自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計算,不早于2020年3月。
在我市申領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在計算其累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時,以其申請失業補助金時已歸集到我市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為依據。發放失業補助金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出(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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