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保險可保證失業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進職工再就業,因此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以下六種情況的企業單位、團體及機構必須按規定為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
一、與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資、外資、合資、鄉鎮等所有企業構成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
二、與經費核撥、核補、自籌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
三、與學會、研究會、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構成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
四、與民辦非企業(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科研機構等)構成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
五、與機關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工勤人員。
六、個體工商戶所雇用的員工。
以下情況可自原參加惠州社會失業保險:
一、私營企業業主;
二、個體工商戶雇主本人。
失業保險參保條件:
1.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
2.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
4.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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