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株洲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株洲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職工,要為其填寫《失業人員申領資格初審表》
2.攜帶失業職工檔案或勞動合同等原件到經辦機構待遇審核窗口進行待遇審核,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及時交付給失業職工辦理后續手續
3.失業職工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規定事項要求,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6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申領登記手續
4.失業職工從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證》的次月開始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失業職工必須在領取期限內的每月20日前進行簽到,其中在3、6、9、12這四個月份到經辦機構待遇審核窗口簽到,其它月份到城區所在社區簽到。當月不簽到,當月失業保險金不發放,往后順延;連續三個月未簽到,暫停其失業保險待遇發放
三、株洲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1.株洲城市四區,即荷塘區、蘆淞區、石峰區和天元區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1112元/月調整為1182元/月,月標準提高了70元
2.醴陵市、株洲縣、攸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1000元/月調整為1063元/月,月標準提高了63元;茶陵縣、炎陵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904元/月調整為961元/月,月標準提高了57元。
3.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11濰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08烏魯木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
時間:2024-04-16 01:0:06紹興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