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保障對象及市本級標準
1.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申請當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失業(2020年7月1日后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除外),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申請當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3.2020年7月至12月期間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后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申請當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0%。
二、申領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補助金。
1.在市本級(含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有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記錄,現處于失業狀態;
2.失業前最后工作單位參保地為市本級;
3.申請時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
4.申請時不屬于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已辦理過自主創業一次性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5.失業保險無欠費、個人賬戶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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