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于調整自治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8〕57號)。
此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是貫徹落實國家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居民收入的決策部署,切實提高失業保障水平以及失業保險支持脫貧攻堅政策措施,分兩種情況實施:一是從2018年1月1日起,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85%和80%,即領金期限在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領取、期限在第13至第24個月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領取,分別比原標準提高5個百分點。調整后,全區領金失業人員,月人均增加152元,最高1225元,最低865元。今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逐步將全區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二是考慮國家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脫貧攻堅重點任務,從1月1日起,重點將南疆四地州(含深度貧困縣)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從時間上先實現一步到位。即,領金期限在第1至第24個月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領取。調整后南疆四地州(含深度貧困縣)失業人員月人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861元提高到1105元,增加244元,增幅28%,最高1297元,最低973元。
新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也有所不同:
1.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
2.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領取。
每人每月計發的失業保險金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
以烏魯木齊為例,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月領取金額由385元調整到462元;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的,每月領取金額由357.5元調整到429元。
新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新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按不同繳費年限有所不同:
1.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發給3個月;
2.繳費滿2年不滿3年的,發給6個月;繳費滿3年不滿4年的,發給9個月;
3.繳費滿4年不滿5年的,發給12個月;
4.繳費滿5年不滿6年的,發給14個月;
5.繳費滿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滿1年,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6.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每次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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