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險(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 19% (個體工商戶12%),個人 8%;
醫療保險:單位 9%,個人 2%(還需承擔10元/人,大病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單位 0.5%,個人 0.5%;
生育保險:單位 0.8%,個人不承擔;
工傷保險:單位0.2?1.9%(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需注意,2018年5月起,工傷保險費率在此基礎上降低50%,2018年7月進行差調,個人不承擔。
社會保險費補繳情形
(一)職工應參加而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參加險種補繳社會保險費。
(二)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而少繳各險種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規定予以補足(涉及1996年12底前的繳費基數除外)。
(三)參加我區社會保險后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需先行補繳同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參加我區社會保險后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女性4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男性5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在我市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5年的,可申請補繳至15年(補繳失業保險費需先行補繳同期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已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之月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補繳。
(五)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享受相關待遇、因死亡等原因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再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由于未參;蛏賵蟆⒉m報繳費基數引起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解釋和處理。
社會保險費補繳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補繳1995年底前社會保險費的,以相應補繳年份的上年省、市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20%、個人繳費比例按3%,其他險種按歷年同期繳費比例補繳。
(二)用人單位和職工補繳1996年1月及以后社會保險費的,以職工本人上年度工資性收入為繳費基數,按歷年同期繳費比例補繳。補繳基數執行我區同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規定。
(三)靈活就業人員以我區相應年度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補繳基數執行我區同期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規定。
(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未滿30年、女未滿25年,且實際繳費未滿10年的,應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可申請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跨結算年度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除補繳本金外,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