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怎樣補繳社保
一、補繳條件:
1、以個人名義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從1998年1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可以補繳單位及個人1992年1月后曾經參保以來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流程:
1、本人身份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相關證明。
2、報城鎮個人繳交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在大廳辦理繳費。
3、在確無能力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鎮用人單位中就業、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后,可按個人參保辦法參加養老、醫療保險,但不得由個人補繳以往基本養老保險欠費;如需補繳,由單位填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表》、《補繳社會保險費明細表》各一式三份,以單位名義補繳。
4、在1998年前應繳養老保險費而從未繳納的從業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檔案、勞動合同等)審批后,均可辦理補繳手續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三、2018年補繳社保新政策
1、超過期限需補繳滯納金和利息
社保斷繳超過一定的時間期限,是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的,按照現行規定,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公式: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當然,在實際執行中,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來收取的,個體參保的一般沒有征收滯納金,但是,如果個人參保人跨年度欠費,那就必須補繳滯納金。
2、45之前沒有繳納記錄的不允許一次性補繳
2018年1月1日以后達到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45歲周歲不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即意味著在45歲之前,必須有社保繳納記錄,否則是不允許一次性補繳的。
3、三類人可進行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
本地戶籍,并在1961年至1982年期間下鄉的知青;
本地戶籍,曾經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的大齡人員(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
本地城鎮戶籍,曾經與國有企業或縣級、鎮級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并已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退休年齡。
規定指出勞動者如果和用人單位進行勞動解除,勞動者可自行進行相應的繳納相關社保費用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也想更加全面的保護這類人的合法權益,和今后的生活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