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單位新錄用或減少人員
無錫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申請表
還需提供:
一、參保人員增加所需攜帶材料
參保單位新錄用人員后,應及時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辦理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單位提供已登記備案的《無錫市招聘錄用人員備案表》,機關事業單位提供組織人事部門錄用審批表和核定的工資表。
2、《無錫市參保單位社會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3、異地轉入社保關系的參保人員提供原參地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醫療保險《參保憑證》。
注:無錫市招聘錄用人員備案表的錄用時間與增減表變更時間須一致,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少報、漏報、瞞報。
二、參保人員減少所需攜帶材料
參保單位減員后,應及時申報,辦理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對辦理退休的人員提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退休認定表。
2、對于死亡的人員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3、對于出國(境)定居的人員,提供出國(境)證明。
4、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或因被開除、除名、辭職、辭退、服刑勞教等原因減少的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單位以及企業辦理流程
1、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受理申報時間為每月5日至25日(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2、繳費單位辦理新增人員需填報《繳費單位增加職工明細表》(網報單位需在網上申報成功后),在當月受理申報工作日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新增人員的繳費工資實行每月據實申報
3、繳費單位人員減少,需填報《繳費單位增加職工明細表》(網報單位需在網上申報成功后)并攜帶報減的相關資料,在當月受理申報工作日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注:凡未及時辦理手續,社保經辦機構生成核定征收數據后,將按已經核定數據進行征收,因此而造成的基金征收不予退還或沖減。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及時減員的責任由企業承擔。
個人辦理流程
1、填好表格及復印件均需蓋公章
2、收齊資料后到有關部分前臺辦理變更業務
注:機關事業黨委參保人員減少是不需要到窗口審核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觀山路199號市民中心4號樓
電話:0510-85010208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附近的公交車:
59路、7路、大方橋專線、望亭專線、133路、128路、156路、131路、138路、772路、地鐵1號線、130路、135路、151路等。
工作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辦理時限:
企業:7個工作日
參保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或勞動關系解除、終止之日起30日內申報
機關事業單位:7個工作日
單位和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至25日之前申報
個人:5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