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204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發布,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以下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均執行省月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來1770元/月調整為189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均執行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來15.5元/小時調整為17元/小時。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各項: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4、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監察,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要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