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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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文〔2018〕4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職能轉變。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條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及信息服務系統。
(三)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則并實施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四)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全市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統籌推進建立全市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指導全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工作;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據國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相關規定以及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八)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制度,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鄭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九)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機關公務員錄用、公開遴選、公開選調等考試的考務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和縣處級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管理市級獎勵基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建設工作;承辦部分市管領導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續。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指導和調控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政策。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指導全市農民工就業創業和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的職責分工。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余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并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后出具入減編通知單。相關部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和入減編通知單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等手續。
2.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問題的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3.關于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擬訂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相關社會保險經辦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社會保險中心負責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承擔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條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文秘、會務、檔案、機要、保密、信息、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網絡安全等工作。
(二)人事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和考核獎懲工作。
(三)調研宣傳處。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輿情管理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
(四)法規處。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核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及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法治宣傳等工作;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涉法問題專家咨詢工作。
(五)規劃財務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工作;按規定權限組織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制草案,參與擬定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統籌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有關信息化建設、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局系統財務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
(六)信訪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信訪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實施辦法;負責信訪接待、咨詢及其他有關工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
(七)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局系統業務辦理流程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局系統辦事大廳管理和便民服務工作。
(八)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擬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并開展就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青年見習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就業創業服務工作;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鄭就業的管理政策,實施就業統計監測制度;承擔鄭州市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監督管理;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和中央駐鄭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聘用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市直常駐國(境)外人員(不含公務員)的審查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并監督組織實施。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技工院校管理處)。組織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和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承擔鄭州市全民技能振興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人才綜合開發處。協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政策和發展規劃,培育和發展人才資源市場,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服務體系,負責人才開發、引進、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人才認定及待遇核準工作;承擔“智匯鄭州”人才工程、市委市政府招才引智專項活動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十二)職稱處(職稱改革辦公室)。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職稱評審和職稱考試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對全市事業單位職稱整體數量、結構進行宏觀調控;負責全市職稱評審結果核準備案工作,對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博士后與留學人員工作處)。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選拔培養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博士后與留學回國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開展博士后學術交流、科研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負責聯系和服務專家工作。
(十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擬訂并完善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聘用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政策并指導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辦相關人事管理備案事宜。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政策并監督組織實施。
(十五)工資福利處。擬定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和動態調整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統發核準、工資基金管理工作。
(十六)農民工工作處。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勞務協作、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并監督指導實施;組織擬訂發展家庭服務業相關政策,統籌指導全市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和相關信息工作;承擔鄭州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勞動關系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推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指導和調控政策,指導實施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實施國家工時及休息休假和假期等相關制度規定。
(十八)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處。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落實企業(職業)年金政策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參保人員離退休待遇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和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變更參加工作時間、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因病提前退休和離退休人員護理費審定工作;指導全市離退休人員和待遇領取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十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擬訂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和運行機制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二十)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工作。
(二十一)工傷保險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定點醫療、康復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并負責資格審查;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配套政策,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實施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審核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和康復費使用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工傷保險經辦工作。
(二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等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并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按職責分工組織指導全市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移送工作;承擔鄭州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調解仲裁管理處。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范并組織實施,推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基礎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協調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勞動保障監察處。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專項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指導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全市有重大影響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社會公布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鄭州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任免獎勵處。負責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有關手續,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工作;擬定全市表彰獎勵政策,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人選;承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承擔榮譽獲得者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獎勵基金;承擔鄭州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紀檢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條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7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會計師、總職業指導師各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處長、總工程師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7名。
第七條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