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發放標準及計算方式
江西省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貼:
(一)取宮內節育器的,享受一天的生育津貼;
(二)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享受三天的生育津貼;
(三)結扎輸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的生育津貼;
(四)妊娠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的生育津貼;
(五)妊娠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含四個月)流產的,或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三十天的生育津貼;
(六)妊娠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享受四十二天的生育津貼;
(七)妊娠七個月(含七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七個月以上胎兒子宮內死亡或嬰兒出生后死亡的,享受九十天的生育津貼。
第十四條按照第十三條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貼:
(一)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或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津貼;
(二)正常受孕生產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津貼;
(三)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三十天的生育津貼;
(四)懷孕不滿三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增加十天生育津貼;懷孕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含四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增加十二天生育津貼。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規定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工會及婦聯等部門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水平、生育醫療費用實際支出等情況共同制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建立正常調整機制,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符合本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或配偶)應在生產(含流產)、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檢查、手術或實施符合生育政策復通手術之日起六個月內到參保的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相應生育保險待遇,并提交本人身份證(符合第十七條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規定的,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婚姻證明)和所在統籌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或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以及住院發票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等。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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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西省女性產假可休158天,工資和獎金照發!
1月20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修改的計生條例明確鼓勵“一對夫妻生兩個孩子”,刪除了有關晚婚晚育假的規定,同時規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在國家規定的假期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達到158天,并給予男方15天護理假。
在已修改計生條例的7個省(市、自治區)中,江西省與安徽一樣,增加60天,目前最長。
產假在國家基礎上延長60天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江西省新修改的計生條例刪除了關于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的規定,建立對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并明確相關福利待遇。
條例規定: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也就是說,加上國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