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1月31日起施行
從有關部門獲悉,我市日前正式出臺“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自1月31日起施行。10月1日前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仍按原規定執行,10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無需繳費
從今年1月31日起,揚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雇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晚育女職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
新政規定,職工分娩、流產、引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或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時,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但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也就是說,妻子未就業,可享受丈夫單位的生育醫療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新政規定,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這一條是指凡符合《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即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男職工護理假期間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
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
實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