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第一條為加強對?谑行∥⑵髽I的扶持,促進小微企業快速健康發展,鼓勵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10號)和《?谑姓龀中∥⑵髽I助保金貸款金融微刺激實施方案》(海府辦〔2014〕24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
“?谑行∥⑵髽I池”(以下簡稱“小微企業池”)由市政府授權的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共同認定在?谑屑{稅的優質小微企業組成。
“?谑姓龀中∥⑵髽I助保金”(以下簡稱“助保金”)由“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組成,用于合作銀行對企業發放政府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以下簡稱“政保貸”)的增信和風險補償。
“企業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繳費,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由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政保貸”額度的規定比例(2%-5%)承諾于借款前自愿繳納的資金。
“政府風險補償金”為市政府助保金管理機構代表市政府出資繳納的鋪底資金。鋪底資金不低于合作銀行預計當年辦理“政保貸”業務貸款發放金額的10%。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作銀行是指與助保金管理機構簽訂了《“政保貸”業務合作協議》,向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
第四條?谑小罢YJ”業務領導小組是“助保金”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政保貸”業務的政府投入、融資規模、風險補償和業務拓展等重大事項決策。該機構組長為市政府市長,副組長為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科工信局、市商務局等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政保貸”業務領導小組成員。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市政府授權的助保金管理機構,負責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開設助保金專戶,籌集管理“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與合作銀行確定入池企業,發放企業財政貸款貼息補助;對貸款執行效率和扶持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協助合作銀行對企業的信用調查、索償等事項。
市金融辦、市科工信局、市商務局是助保金管理協作機構,負責根據海口市的產業發展規劃,向行業企業宣傳“政保貸”貸款政策,向合作銀行推薦優秀企業辦理“政保貸”業務;對“政保貸”業務進行跟蹤問效;協助合作銀行對企業的信用調查、索償等事項。
第六條單個小微企業“政保貸”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含),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第七條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機構、合作銀行可就下列內容進行協商并簽訂相關協議:
(一)“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在簽訂借款合同前應先行繳納“企業助保金”。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政保貸”貸款額度2%-5%的比例一次性繳納“企業助保金”。繳納比例每0.5%為1檔,2%-4%共計5檔,無抵質押擔保的小微企業一律繳納擬貸款金額5%。合作銀行對企業綜合信用實行“5星級”信用評級制度,最優5星。星級越高,“企業助保金”繳納比例越低,以此類推。正常還款付息的5星貸款企業可同時享受財政貸款貼息補助,貼息比例為貸款利息的20%。
(二)“企業助保金”在“政保貸”業務存續期不予返還。
(三)助保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簽訂“政保貸”業務合作協議后,負責辦理“政府風險補償金”的繳納存放手續。
(四)助保金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開立“助保金”專戶存放“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賬戶性質為政府專項保證金賬戶,僅作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政保貸”業務代償支用專用賬戶,封閉運行,專戶管理。賬戶內資金僅限于合作銀行向?谑行∥⑵髽I池中企業辦理“政保貸”業務中發生危及銀行債權情形時,用于償還“政保貸”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追償費用。
(五)當“政保貸”借款企業發生危及合作銀行債權情形時,經合作銀行認定其已無法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可啟動代償、追償程序。合作銀行將認定結果及代償申請提交助保金管理機構,助保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履行“企業助保金”代償責任。
(六)當“企業助保金”(僅以發生不良貸款企業繳交的金額為限)不足以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銀行按50%、50%比例分擔。助保金管理機構自收到合作銀行的代償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政保貸”業務領導小組審批后履行代償責任。當助保金管理機構未及時履行代償責任時,合作銀行有權從“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專戶中直接扣款清償借款企業欠款。
(七)在實施“企業助保金”(僅以發生不良貸款企業繳交的金額為限)或“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后,助保金管理機構委托合作銀行執行債務追償程序。追索回的資金或借款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沖抵追索費用、違約金后,剩余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銀行按50%、50%比例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金”所承擔的損失和償還合作銀行債權。
(八)“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率如達到10%,“政保貸”業務將暫時中止,合作銀行停止發放貸款。待追償程序彌補一定損失后,視情況重新啟動“政保貸”業務,助保金管理機構將追加資金,補足“政府風險補償金”。
(九)“政保貸”業務合作期4年為限。合作期內,“政保貸”業務最高代償金額以“助保金”專戶余額為限!爸=稹钡拇鷥斬熑沃梁献縻y行“政保貸”貸款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
(十)合作銀行應于每月10日前將賬戶相關原始憑證及“政保貸”業務總臺賬送達市財政局對賬。
第八條合作期內,如受不可預見因素影響,“政保貸”業務合作機制經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
第九條因合作銀行的責任造成貸款發生損失的,由合作銀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若“政保貸”業務停止,“助保金”代償責任履行完畢后,助保金管理機構報“政保貸”業務領導小組同意撤回剩余的“政府風險補償金”部分,經審計后轉入市級國庫。
第十一條對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政保貸”貸款、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助保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企業,市政府和合作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將企業及企業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予以公布,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發生代償的業務,按原管理辦法及協議約定的內容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若與其他法規及辦法的內容相抵觸,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