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中小微企業信貸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規范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政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和省財政注資的專項資金組成,專門用于對合作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標準界定。
第四條 納入本辦法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按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報;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具備與融資規模相匹配的經營及還款能力。
第五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等)、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保險業金融機構等,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設立登記或依法設立有分支機構,有獨立的中小微企業信貸審批制度,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體系;
(二)上年度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不高于本地區行業平均水平2個百分點(以云浮銀保監分局數據為準),且最高不得超過5%;
(三)按要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報送中小微企業信貸業務年度報表及其他中小微企業信貸信息。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為保障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科學、高效、公平、公正實施,建立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總召集人,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副召集人,成員包括市財政、金融工作、銀保監、人民銀行云浮中心支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分管負責人,負責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聯席會議設立辦公室,由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代行辦公室職責,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起草風險補償資金的相關政策指引,監督納入風險補償資金項目的支持對象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對合作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達成的貸款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三)對合作金融機構提交的代償申請進行審核,依法按程序進行代償;
(四)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與考核;
(五)隨時向聯席會議報告重大事項,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風險補償資金運營情況;
(六)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名義開設專戶存放于合作銀行,?顚S茫毩⒑怂,由市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金融機構與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開展合作,由合作金融機構自愿申請,并填寫合作承諾書。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合作業務開展情況及考核評估結果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可以直接向合作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合作金融機構獨立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貸款意向額度。
第十一條 借款人在全面落實合作金融機構放款前審批條件后,合作金融機構按照各自業務流程進行貸款審批,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企業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合作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后,應當及時向其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確認,并應當提供對列入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新增企業貸款或者原有貸款企業的新增貸款信息、風險水平、融資成本等的紙質材料報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補償依據。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合作金融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借款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融資金額及風險水平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融資利率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等。審核僅限于合規性審核,不對企業經營情況和貸款風險程度負責,合規性審核通過的,聯席會議辦公室予以存檔備查。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在合作金融機構提交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并以書面形式向合作金融機構出具審核結果。
第十四條 借款企業向合作金融機構歸還貸款后,該筆貸款的備案登記將自動解除,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借款企業還款信息報送至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五條 若發生貸款逾期或者擔保代償,按規定程序催收未果的,合作金融機構可以對貸款企業啟動司法起訴程序,在法院下達《受理案件通知書》之日起,可以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代償申請。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收到合作金融機構提交的補償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聯席會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出具代償決議,從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中劃付相應的代償金額。
第十七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對企業進行依法追償。追回的資金,按風險分擔比例歸還風險補償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合作金融機構報備的風險補償資金補償范圍的貸款應當是新增的,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合作金融機構的新增服務客戶;
(二)合作金融機構對原有客戶的新增貸款。
合作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已有存量業務轉為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業務。如有發生經查實,立即終止合作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保險業金融機構等,按照“誰承擔風險、誰申報”原則,申報享受風險補償資金支持。凡經過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擔保、保險公司承保的新增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由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申報補償,開展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重復申報補償。
第二十條 合作金融機構當年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不超過5%,如該類業務不良率達到3%時,合作金融機構有權暫停辦理該業務,并將暫停辦理情況書面報備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當年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6%以上的部分,風險補償資金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單筆貸款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單個企業列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貸款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已歸還的貸款不計算在內),并且不超過信貸風險資金總金額的20%(以發放貸款的前一個月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賬戶余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 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貸款業務產生不良貸款,在合作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不超過5%的前提下,由風險補償資金補償風險損失或者擔保代償金額的50%(不含逾期貸款產生的利息)。使用風險補償資金進行代償時,先使用市財政出資部分,后使用省財政出資部分,而且省市財政出資部分不超過代償總額的50%。追償后歸還風險補償資金時,先歸還省財政出資部分,后歸還市財政出資部分。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市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貸款,合作金融機構執行的利率原則上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1.2倍(以貸款發放日執行利率折算)。對引入政策性擔保公司擔保的企業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1.1倍(以貸款發放日執行利率折算)。
第五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依法負責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對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市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發現存在可能影響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安全運行的,由有關部門采取勒令暫停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運行并限期整改、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季度以書面方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市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工作情況。出現貸款代償時,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貸款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提供虛假消息,騙取銀行貸款的,有關部門和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記錄貸款企業及相關責任人信息,定期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