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一、提升創業創新空間發展水平
第一條
支持創業創新載體建設。新增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新增國家級、自治區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新增國家農村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給予10萬元獎勵。新增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
第二條
第二條支持創業創新載體提升集聚水平,對新注冊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市級及以上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初創期小微企業,給予適當的房租減免,最高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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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優化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
第三條
支持創業創新平臺建設。新增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新成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給予10萬元啟動經費補助。
第四條
每年安排500萬元資金,延續小微雙創示范“科技創新券”“創業服務券”制度,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為小微企業提供財稅代理、管理咨詢、人力資源開發、法律服務、檢驗檢測、技術轉移服務、科研儀器設備共享等公共服務。建立“創業創新活動券”制度,對各創業空間、公共服務機構開展的創業沙龍、融資對接、模擬實訓、創業大賽等公益性活動,給予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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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小微企業融資支持
第五條
支持銀行、保險、擔保等現代金融機構,提供低門檻、低成本小微企業融資產品。探索小微企業“財保貸”等“政銀擔”融資業務“無還本續貸”、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應小微企業貸款需求。
第六條
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自主創業,提供最高15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并給予2年內全額貼息,其中畢業5年內在我市創業的大學生,額度可提高到30萬元。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提供最高30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并給予基準利率50%貼息。
第七條
對新創辦5年內的小微企業,正常經營的,按同期基準利率標準給予新增貸款貼息,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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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推進全民創業行動
第八條
支持黨員帶頭創業、工字號創業、青年創業、巾幗創業、復轉軍人創業、返鄉農民創業、溫暖創業等全民創業行動,每年公開評選一批“雙創先鋒”典型,對獲獎典型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第九條
支持大學生創業。在校大學生或畢業2年內大學生在創業初始階段經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的,在登記注冊后半年內可給予一次性初創補助3000元,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萬元創業補助。
第十條
小微企業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的,給予企業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一條
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解聘人員,創辦小微企業帶動就業的,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給予一次性1萬元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支持創業創新人才培養。對引進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來我市創辦科技型企業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和團隊,3年內免費提供實驗場地、孵化場所,可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研發資金扶持。實施千名雙創人才培養計劃,對新創辦小微企業6個月以上,吸納就業5人以上的雙創人才參加國家、自治區組織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等,給予最高1萬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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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小微企業成長升級
第十三條
支持“小升規”“個轉企”,對首次進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新投產進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對年度產值首次進入500萬元以上農業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增入規服務業和上限的貿易業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個體戶轉型為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四條
支持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來石設立法人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研發資金支持;對首次認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業,一次性給予最高40萬元資金支持;對首次認定的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示范企業、標桿企業和行業隱形冠軍,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小微企業作為第一承擔單位新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作為參與單位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8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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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勵小微企業開展科技創新
第十六條
推進科技型企業股權與分紅激勵試點、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試點,分別按照實際參與試點金額的股權,給予試點企業10%的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扶持。
第十七條
鼓勵小微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對獲得國家、自治區科技進步獎的企業,在國家和自治區獎勵基礎上,分別給予1:1的配套獎勵。
第十八條
支持創業者、創業團隊參加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對當年參賽獲評優秀項目落地石嘴山市境內,并在石納稅的項目給予20萬元以內獎勵,不高于實際投資額的50%。
第十九條
對帶動就業成效顯著、填補我市行業空白等重點雙創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給予相應支持。
本政策所指小微企業,按照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項目獎勵由市非公經濟服務中心牽頭,市財政局把關,各部門聯合評審。若企業有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失信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不享受本政策;與國家和自治區政策相沖突時,以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為準;本政策與自治區、市相關獎勵標準不一致的,就高執行、不重復享受。企業享受獎補扶持項目期為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