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初中借讀
辦理單位:福州市教育局
事項類別:服務類
許可依據: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教基[2007]4號)
辦理程序:由學生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借出、借入學校分別提出申請,經借出和借入學校同意,并報雙方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方可辦理借讀手續。
辦理條件:
義務教育初中階段學生因故在非戶籍所在地要求借讀的,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借讀:
1、邊防、海島駐守部隊的子女;
2、在市內興辦企業的港、澳、臺胞及華僑、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3、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4、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學生;
5、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6、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具備“三證”材料)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內)停留的。
需提交材料:
1、借讀申請表(附件7)一式四份
2、新生入學登記表(審核后留復印件)
3、戶口簿及復印件
收費標準:免費
收費依據:無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正常情況即辦)
辦理機構(科室):福州市教育局中等教育處
辦理地址:福州市倉山區南江濱大道東部辦公區B座8樓 公交站點:東部辦公區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
聯系電話:0591-83326421
投訴電話:0591-83356415
備 注:
1、福州四城區(指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初中學生必須在原校就讀,不得到其他學校借讀。
2. 借讀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后二周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初三下學期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
3、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臨時就讀學習,借讀學生不具有就讀學校的正式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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