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教育局公布《武漢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內轉學。此外,中小學校將不設留級,跳級需通過身心發展情況專家測評。
目前,武漢市電子學籍系統和學生數據庫與全國聯網。全市義務教育年限為9年,實行六三制、九年一貫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為3年。學生均須建有學籍。學籍僅反映學生在校期間的相關情況。
轉學要符合的條件:
根據《規定》,武漢將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同一鄉鎮內轉學。只有家庭遷居、部隊轉業干部子女或其他正當理由可轉學。轉學需經雙方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規定》對轉學、出國、休學、跳級等情況引起的學籍變動進行了詳細說明。義務段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高中階段,示范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示范高中,市級示范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省級示范高中。
留級沒了,跳級要專家測評
此外《規定》還明確,中小學校不設留級。對設立跳級的,須建立學生身心發展情況專家測評機制,確認跳級的,經學校同意報區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報市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武漢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第四章學籍變動
第十條學籍變動包括轉學、休復學、輟學、退學、升級、留級、跳級、出國、歸國、畢(結)業、死亡及其他離校,均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來完成數據更新,并將相關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辦理學籍異動,學籍需為在校生狀態。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初中和高中畢業年級學生在中、高考報名后不再辦理學籍轉學異動(因病休復學除外)。小學畢業生完成小升初平臺對應后不再辦理轉學異動。
第十一條轉學。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經學生和家長申請,可以轉學。
1.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高中學生需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的學生,準予轉學。
2.部隊轉業干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3.其他有正當理由,義務段轉學經雙方學校和區(縣)學籍主管部門核準者;高中轉學經雙方學校和市(州)學籍主管部門核準者。
(二)義務段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于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
(三)高中學生轉學。以學校性質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示范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示范高中,市級示范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省級示范高中。
(四)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五)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六)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
2.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經轉出學校及雙方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學籍系統學生學籍轉接手續。轉入學校不得以借讀名義要求原學校保留學生學籍,需同時在電子學籍系統提出轉入申請。
3.學生省內轉學實行網上審批,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上傳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制定內部工作流程和規范要求,嚴格審批手續,留存紙質證明材料。學生跨省轉學,按相關省份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4.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同一鄉鎮(街道)內轉學。
第十二條休復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
(二)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休學、復學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三)因病提出休學的,需經區(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區(縣)級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四)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可根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回原年級就讀,也可以到下一年級就讀。核準復學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學校應留存學生休復學紙質材料。
(五)休學期限原則上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并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原則上不超過2年。
(六)高三畢業學生在省高中課改平臺畢業生信息確認后,不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歸國。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學生出國、歸國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出國、歸國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出國交流學習的,還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出國公函及護照復印件),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學生在國外深造或交流學習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在境外就讀學習期限原則上為1年。學習期滿仍不能回學校復課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延長申請,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經學校同意并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可繼續辦理出國異動手續,連續出國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的,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學校應盡力做好學生勸返工作,并記錄三次以上的與家長和學生的談話記錄,學生拒不返校的,學校應將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
(二)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三)輟學學生返校就讀,小學輟學不超過6年及年齡不超過15歲,初中輟學不超過3年及年齡不超過18歲,學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輟學前的年級作插班處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級就讀的,經區學籍主管部門核實電子學籍系統有輟學學生勸返工作過程記載,其學籍可按休學學生的學籍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退學。
(一)學生在普通高中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2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區(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2.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附區(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3.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
4.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
5.其它原因需退學的。
(二)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寫《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后,準予退學。
(三)普通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學籍主管部門批準,按開除處理。
(四)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退學(開除)學生做異動處理。學校應視其他同級學生一樣,保留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留級、跳級。
中小學校不設留級。
義務教育階段跳級設定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跳級需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一般在秋季開學時辦理。對設立跳級的,須建立學生身心發展情況專家測評機制,確認跳級的,經學校同意報區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報市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死亡。
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不屬于轉出、出國、休學、死亡、輟學、退學等類型的學生減少,需由學校通過系統申請登記為“其他離校”,經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完成登記。
第十八條升級。
學生正常升級,學籍信息由系統完成更新。
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學工作,在全省管理平臺上進行,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視作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九條畢(結)業。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后,頒發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畢業考試合格后頒發初中畢業證書,畢業考試不合格者頒發初中結業證書。
(二)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達到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畢業標準的,準予畢業。修業期滿,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三)義務教育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等均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學校簽發,經區學籍主管部門審核、編號、驗印,方為有效。高中畢(結)業證書經市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驗印,方為有效。
(四)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只出具畢業證明書,不補發畢業證原件(僅只證明一次)。由遺失者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畢業學校校長審查后,義務教育報區學籍主管部門辦理遺失證明;普通高中由區學籍主管部門報市學籍主管部門核實后,補發畢業證明書。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時間:2024-06-12 17:0:18吉林省普通話考試報
時間:2024-06-12 17:0:33高考成績一樣怎么排名
時間:2024-06-07 17:0:09高校專項報名流程及
時間:2024-06-07 1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