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中、小學生如何辦理轉學手續 本市范圍內因全家戶籍變遷轉學,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下同),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轉學聯系單”。中學生轉學,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聯系,經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并安排落實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小學生轉學,學生家長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學校聯系,經接受小學核準同意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凡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接受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確因班級學額過多無法接納,應由上級主管部門另行協調安排。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沒有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 本市學生轉學,接受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不得擅自決定其升、留級。 本市初中、高中學生轉學,應持有戶籍證明、轉學證明、學生評價手冊和學籍卡、健康卡(原校提供學籍卡、健康卡復制件),高中學生還須附高中錄取時檔案材料、各科會考成績。 中小學生在原就讀學校學習確有困難需轉學的,須按下列程序辦理轉學手續:
一、小學轉學
1.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原就讀學校對照《學籍管理辦法》第四章具體條件核準并出具“轉學聯系單”后,學生家長到準備轉入學校核準并加蓋教導處章,再交還原就讀學校。
3.原就讀學校接到加蓋接收學校教導處章的“轉學聯系單”后出具“轉學證明”。
4.學生及家長持有效的轉學證明、戶口本、學生成長記錄冊、學籍卡(復印件)、健康卡、預防接種記錄卡等到轉入學校報到注冊。
5.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學生及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人員的子女享受本市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待遇。
6.外省市戶籍學生準備轉入公辦小學,應首先到居住地所在鎮(街道)教委提出申請,填寫《外省市戶籍學生在嘉定區就讀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件及轉學聯系單,鎮(街道)教委審核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準備轉入民辦小學,可持“轉學聯系單”直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由學校決定。
二、初中轉學
1.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原就讀學校對照《學籍管理辦法》第四章具體條件核準并出具“轉學聯系單”后,學生家長到準備轉入學校核準并加蓋教導處章,再交還原就讀學校。
3.原就讀學校接到加蓋接收學校教導處章的“轉學聯系單”后出具“轉學證明”。
4.學生家長需持有效的轉學證明、戶口本、房產證、藍印戶口本、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等有效證明到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手續。
5.學生及家長持有效的轉學證明及戶口本、學生成長記錄冊、學籍卡(復印件)、健康卡、預防接種記錄卡等到轉入學校報到注冊。
6.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學生及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人員的子女享受本市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待遇。
7.外省市戶籍學生準備轉入公辦初中,應首先到居住地所在鎮(街道)教委提出申請,填寫《外省市戶籍學生在嘉定區就讀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件及轉學聯系單,鎮(街道)教委審核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準備轉入民辦初中,可持“轉學聯系單”直接向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外省市學生在嘉定區民辦學校接受初中教育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件,由學校決定。
三、高中轉學
1.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予轉學。
2.高中學生轉學首先由基礎教育科審核基本材料,發放《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
注意事項:
①高一第一學期、高三不轉學,學期中途不轉學。高一第二學期、高二第一學期和第二學期辦理轉學。轉學手續一般應在開學前一周內辦理。因故不能按期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后一周。
②基本材料包括:初中畢業證書、戶籍資料、引進人才單位證明、上海市居住證(A證、CW9證)及辦理通知書等。
③所提供的各項材料均應真實有效。如有虛假,后果由家長和學生自負。④高考政策按當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關政策執行。如因證件失效或身份變更等原因,學生畢業時不符合當年在滬參加高考報名條件,需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因兩地教學不一致所引起的后果由家長和學生自負。
3.高中學生轉學還需提供初中畢業檔案材料、高一新生錄取通知(原件)、高中學籍卡(加蓋校章的復印件)、健康卡、預防接種記錄卡(或證明)、省級會考(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需省級考試機構蓋章)。轉入示范性高中的還需要相關機構證明省市(縣、區)示范性高中(原件)。
4.高中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對學生進行測試。測試合格并經基礎教育科同意后,學生到原就讀高中開具轉學證明(當地教育部門加蓋公章確認),基礎教育科蓋章予以接收。
四、其他
一)1.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2.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及學籍材料的學生。
3.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后一周(市政動遷等特殊原因除外)。
二).華僑子女入學(轉學)問題:嚴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轉發《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執行。 三).港澳臺學生入學(轉學)問題 具體見《臺灣同胞隨行子女就讀申請表》、《港澳同胞隨行子女就讀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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