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意見》,進一步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成果,規范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扎實推進素質教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育實際,特制定《西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各類辦學主體。
第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行市、縣(區)、鄉(鎮)、學校四級管理體制,以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市教育行政部門監管。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實行宏觀管理,匯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學籍,負責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向市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鄉(鎮)負責轄區內小學段學籍管理,負責頒發小學畢業證書。其管理機構可設在鄉(鎮)中心學校,建立健全轄區內小學段學籍檔案,向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時報送小學段學籍信息。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學生學籍和相關的統計資料(如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等)應按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實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公辦中小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招生區域,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入學應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證明,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學區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暫不具備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周歲。
第五條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應當就讀的學校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同時由學校報縣(區)教育局備案。
第六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七條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在義務教育學齡段的子女入學,與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對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到居住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學區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城市外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城市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向暫住地縣(區)政府提出入學申請,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由暫住地縣(區)政府指定接收學校,保證其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條民辦學校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招生辦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單等學籍數據及時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備案,納入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
第九條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后,小學原則上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原則上每班不超過50人。
第三章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十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轉學: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十一條學生轉學由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開具轉學證明,由學生監護人攜帶轉學證明、學籍檔案和家庭戶口遷移、家長工作調動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轉入學校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接收轉入學生?h(區)教育局對轉出、轉入學生統一進行管理,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般應在每年的2月、7月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第十二條學生由公辦學校申請轉入民辦學校就讀,原就讀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予休學,并給學生開據休學證。一學期內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亦可準予休學。
第十四條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愈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審查核準,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復學學生一般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
第十六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學生因故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第四章輟學
第十八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無故不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十九條教師發現學生輟學后,應立即向學校報告,由學校及時派人員找學生監護人問明情況,并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后三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應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后2日內向監護人發出輟學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當地政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學生監護人實施行政處罰,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限期送學生返校。
第二十條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月報制度,鄉(鎮)中心校應把轄區內小學生的輟學情況、初中應把本校學生的輟學情況每月向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一次。
第二十一條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對學生輟學勸導或強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長或政府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借讀
第二十二條凡學生不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劃片就近入學,學生在原學校有正式學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公辦學校短期就讀的,均屬借讀生。
第二十三條申請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學校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讀證明、原學校的學籍證明,非本市戶籍學生還要出具監護人戶籍證明(或暫住證)及本人在本市暫住證,向借讀學校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安排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讀學生。學生在借讀期間,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借讀生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借讀學校同意可以延長。
第二十四條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開具相關學習證明,注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原學校根據借讀學校的證明,接收學生回校就讀。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并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二十五條長期在非戶口所在地經商、務工人員的子女,申請在暫住地附近學校入學或借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給予安排。
第六章跳級、留級與畢業
第二十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每一學段內升級采用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第二十七條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二十八條小學畢業班的學生,經考核合格,發給小學畢業證書。所有小學畢業生均應升入初中就讀。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經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綜合考核合格者,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不合格者,發給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憑證。
第二十九條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學生,均可參加高中階段入學考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其參加中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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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跳級和留級問題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已授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訂中小學生跳級和留級等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管理辦法。學籍系統具備相關處置功能,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省學籍管理的具體規定設置地市、區縣的處理權限。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促進每一名學生的健康成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探索建立和規范學生跳級或留級的工作機制,指導地市和區縣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2.規范“其他離校”和“輟學”處理
對離校前未告知學校具體原因,離校時間超過3個月且聯系不上的學生,學校應在學籍系統中將其置為“其他離校”狀態。屬于義務教育輟學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標識和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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