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生依據“兩證”(戶口本、房證),按“兩證統一,人戶不分離”的原則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保證每名適齡兒童、少年都擁有公辦學校義務教育學位。各區縣(市)教育局要認真核定公辦學校的辦學規模及適齡兒童、少年人數,科學合理地劃分各學區,以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收義務教育的權利。
小學入學政策年齡為6周歲(到8月31日滿6周歲)。小學班額控制在25-40人以內。
初中入學由所在區縣(市)教育局在小學畢業年級的下半學期,進行學情普查,按照當年小學升初中招生的政策,升入初中學習。初中學校招收新生的學區,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初中班額控制在56人以內。
第六條對下列“兩證不統一,人戶分離”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實際居住地、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在審核有關手續后,由適齡兒童、少年現在實際居住的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安排接收:
(一)適齡兒童、少年的戶口隨母親在農村,其父親是沈陽市戶口,全家人在沈陽市內定居的,需出具其父親的“兩證”、結婚證和其父親房證所在社區的居住證明及適齡兒童,少年及母親的戶口。
(二)適齡兒童、少年因家庭搬遷新居(或動遷)、暫未落戶口的,需要出具現居住地社區證明、房改協議書、動遷證明、回遷通知書、準住通知單等有關手續。
(三)適齡兒童、少年屬于沈陽市城市戶口,因父母雙方出國工作、父母雙方均是現役軍人或在邊遠地區工作、父母因一方有殘疾或重病等原因,需要親屬照管的,其戶口遷到親屬家并在親屬家居住的,需出具適齡兒童、少年現居住地戶口、父母親有關材料(父母出國證明材料、父母單位證明、軍官證殘疾證、病志、診斷書等)及親屬所在社區的居住證明。
(四)如適齡兒童、少年與父母均為本市戶口,但學生本人與父母戶口脫離,掛戶在親屬家的,一般應以父母“兩證”所在地為準入學。
(五)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離異,與父或母一方生活或在親屬家生活居住的,需出具適齡兒童、少年戶口、社區證明和父母離異證明等相關材料。
(六)適齡兒童、少年的戶口在本市、但戶口與房證不統一的,入學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以實際居住地為準(需開社區證明)。
屬于上述六種情況之一的適齡兒童、少年同正常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一樣,視為正常在籍學生,各學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讀費。
第七條對下列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實際居住地、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及有關政策,在審核有關手續后,由適齡兒童、少年現在實際居住地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適當照顧安排入學:
1、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入學的具體政策、辦法和辦事程序,按照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沈教發[2004]149號文件)執行。
2、歸僑僑眷子女來華入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視同沈陽市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
3、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子女入學按照《關于做好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子女入學工作的通知》(沈教發[2002]105號)執行。
4、引進的外來人才子女(戶口不在本市)入學,按照相對就近原則安排入學,各區、縣(市)教育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5、特殊教育學校招收適合在校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學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入學政策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學校要對入學殘疾兒童、少年的殘疾類別、原因、程度和身心發展狀況等進行必要的了解和測評,并根據有利于教育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教學班學額。?
第八條民辦公助學校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取得公辦學校義務教育學位后,如有擇校需要,可選報教育部門批準的民辦小學、民辦初中或民辦公助學校。選擇民辦公助學校進行擇校的,只能選報公辦義務教育學位所在區的一所民辦公助學校。
第九條新生入學前十五天,學校要將統一印制的《入學通知書》發至每一名應當入學的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十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監護人必須按《入學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時間送被監護人入學,并辦理注冊、繳納雜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需延緩入學或不能入學的,由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延緩入學的年限為一年。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學校要負責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對無故不來入學的,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保證適齡兒童、少年都能入學。
第三章轉學
第十二條本市學生轉往外地的,應由學生家長持戶口遷移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轉學申請,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到區、縣(市)教育局審批,并注銷其學籍。
第十三條學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內變動,出現跨區就讀,需要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填寫由轉出學校發出的“轉學聯系單”(附式樣),由學生家長持變動后的“兩證”到戶口遷入地區的教育局聯系、蓋章。取得同意后,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到新遷入區教育局辦理轉入手續。
未經轉入區教育局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責任。
戶口未動,在外地讀書,轉回者,按戶口所在學區相對就近辦理轉入手續。如發現有曲線轉學等弄虛作假行為者,一律退回原校。
第十四條有本辦法第二章第六條所述“兩證不統一,人戶分離”六種情況之一的轉學者,經查驗有關證明后,視為正常轉學者予以接收。
第十五條凡屬于正常轉學者,轉入或轉出學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和轉出。對特殊原因造成的轉學,確需照顧者,區縣(市)教育局應予接收,接收確有困難的學校,由區縣(市)教育局負責解決。各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六條特殊教育學校應接納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適合繼續在普通學校就讀申請轉學的殘疾兒童、少年,根據其實際情況及時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特殊教育學校對學業能力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程度的學生,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或者提前學習相應年級的有關課程。經接收學?疾槟軌蛟谄胀▽W校隨班就讀的學生,在經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后,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入該學校。
第十七條下列情況不予辦理轉學:
1、城區區內公辦初中之間不得轉學。
2、民辦公助學校不接收轉學學生。
3、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4、學生在休學期間及假期不辦理轉學手續。
5、每學期期末和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章借讀
第十八條一般情況下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讀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暫住地教育局申請借讀:
(一)戶籍不在我市的學生,因父母在我市經商辦企業等原因來我市就讀的;
(二)外地來沈務工人員(非農民工)子女,依據租房協議、社區證明、就業證明等相關材料,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由區縣(市)教育局安排進入指定學校。
(三)特殊教育學校對招生范圍以外的外市地申請就學的殘疾兒童、少年,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準其借讀。
第十九條申請借讀的學生,須持父母戶口、所在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向借讀的區縣(市)教育局申請,由區縣(市)教育局安排借讀學校,并辦理借讀手續。
第二十條符合第十八條三項條件之一,并由區縣(市)教育局批準的借讀生應列為學校正式學生,辦理學籍。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含學生檔案),注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符合畢業標準(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的,由借讀學校發給初中畢業證。
第二十一條嚴禁初中學生違規借讀,未經區縣(市)教育局批準的初中借讀生,畢業時不享受省級重點高中招生指標到校生的待遇。
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
第二十二條借讀生需要繳納借讀費,小學每生每學期200元,一學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學期400元,一學年800元。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因病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學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家長或監護人持區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診斷書、病志、化驗單、藥費收據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后,報區縣(市)教育局批準。
第二十四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起始時間以開始治療的診斷書日期為準)。休學期滿,不能復學者,需辦理延期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能超過兩年,逾期不能復學者,到畢業年度,隨班肄業,發給肄業證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要提交區縣(市)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經學校核準,報區縣(市)教育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畢業年級的學生申請休學者,應從嚴掌握。畢業考試結束后不再辦理休學。
第二十七條嚴禁假借休學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七章留級跳級
第三十條小學、初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但極個別學生確因有困難,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留級理由,征得班主任同意(簽字),學校批準,報區縣(市)教育局審核批準方可留級。對留級,學校和區縣(市)教育局要從嚴管理。
初中留級學生不享受省級重點高中指標到校生待遇。
畢業班學生一律不得留級。
第三十一條智力超常,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學生及家長提出要求后,經學校同意,報請縣(市、區)教育局批準,準予跳級。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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