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九條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