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計生條例修改通過
二胎產假最少158天,第三孩再生育須審批
從今年1月1日開始,“全面兩孩”時代已正式開啟,同時與生育相關的產假、婚假、獨生子女獎勵優惠等相關權益也有所變化。1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修訂的《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調整了相關的保障與獎勵政策。
關鍵詞:
婚假產假
為鼓勵優生優育,讓新婚夫婦保有一定的休養時間,新修訂《條例》將原有的晚婚假時間的規定擴大至所有合法新婚夫妻,并將原有的產假、照顧假優惠拓展到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
新修訂《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榧、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并增加一款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關鍵詞:
獨生子女獎勵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修訂《條例》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政策,在社會保障、集體收益分配、就業創業、新農村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次性領取不低于一千元的獎勵費,并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夫妻,可領取不低于三千元的獎勵費。
對政策調整后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等政策。
關鍵詞:
第三孩再生育
新修訂《條例》將原《條例》中再生育的相關內容進行整合,又針對全面普遍兩孩生育政策進行了適當擴展,對再生育審批的范圍作出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村居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第(四)項規定。
此外,新修訂《條例》還明確規定了不計入“兩孩”的幾類情況:一是夫妻合法收養的子女數。二是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回國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三是夫妻一方是本省居民,一方為港澳或臺灣地區居民,婚后共同生育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港澳或臺灣地區居民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
根據生育審批制度改革,對一、二孩不再需要領取生育服務證,而實行登記制度,新修訂《條例》規定,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縣(市、區)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準并發給生育服務證。
關鍵詞:
婚檢節育
為推動優生優育,防止出生缺陷,提升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母嬰保健法及我省實施辦法,建立婚前保健制度,新修訂《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提倡婚前醫學檢查,普及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防治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同時新修訂《條例》主要強化政府責任、強調計劃生育醫療保健機構的服務責任問題、明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問題,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尊重家庭在計劃生育中的主體地位,政府則由管理為主向更加注重服務家庭轉變,符合中央推動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