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二胎新政策的相關規定
據再婚二胎新政策規定,計劃生育法有規定,再婚夫妻要少于兩個孩子才可以再生。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9、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再婚二胎新政策的規定,如果符合上面的條例,但是如果有以下情況,將不能安排生育了:
1、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2、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3、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4、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6、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7、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就是再婚二胎新政策的相關規定,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如果還不清楚,可以到相關部門咨詢清楚。
2016關于離婚又再婚夫妻的二胎政策
新《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因此,生育再婚夫妻是可以生育二孩的,但是具體需要依據所在地的計劃生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