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獨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的解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相關決議精神,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參照外省情況,結合我省實際,1月14日,我省特制定了“單獨兩孩”政策補充通知,“單獨兩孩”政策補充通知中,對單獨再婚夫妻生育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為便于理解和掌握政策,本報今日推出相關解讀,以饗讀者。
一、“獨生子女”怎么界定?
答:“單獨兩孩”生育政策中的“獨生子女”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存活子女。其中,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該子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沒有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合法收養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養父母沒有生育子女,依法收養的唯一存活的養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單獨兩孩”生育政策:
(一)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二)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
(三)父母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后離異,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者協議由一方撫養,且撫養方未再生育和收養的;
(四)父母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后父親或母親死亡,該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撫養,或者由健在一方撫養且撫養方未再生育和收養的。
二、這次對單獨再婚家庭的生育有哪些規定?
答: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符合以下3種情形的,可以允許其再生育一個子女:一是獨生子女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二是獨生子女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子女的。三是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單獨再婚家庭再生育政策的實施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
答:從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補充通知》印發之日起施行,即從1月24日起施行。
四、單獨再婚夫妻在《關于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補充通知》印發之前已經生育的,如何處理?
答:鑒于單獨再婚夫妻生育屬于單獨兩孩政策的細化,所以,在2013年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公布之后,《關于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補充通知》之前,符合《關于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補充通知》規定但是沒有辦理再生育證的,立足于批評教育,不作實質性處理。其他不符合《關于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補充通知》規定的違法生育,仍按《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五、單獨夫妻在生育前是否必須辦理再生育證?
答:必須辦。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生育政策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申請辦理再生育證。也就是說,夫妻再生育必須依法辦理再生育證,否則,如果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將按照夫妻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