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單獨二胎新政策
《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定,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全國不設統一的時間表,將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時間。但是,各地啟動實施的時間不宜間隔得太長。根據國家新政策,《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文統一簡稱《條例》)中關于生育政策的條款需要修改。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章為生育調節,專章規定了各類可以合法再生育二胎的情形。其中規定:
1、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3、患不孕(育)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
4、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工致殘傷殘等級為四至一級,或者因公致殘傷殘等級為五至一級;
6、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條例》還規定,“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后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此外,福建農村已是“單獨二胎”政策!稐l例》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已有一個子女,符合“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或是“只有一個女孩”等情況的,經批準可以生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