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了鼓勵新能源,對使用光伏發電者給予一定的補貼。那么2018年山西各縣市光伏補貼政策以及補貼標準方案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程穩定 運營,確保持續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脫貧,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 經濟收入,根據據國家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 (發改能源[2016]621 號)和 《山西省關于開展光伏扶貧工作的指導意 見》(晉政辦發[2016]86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光伏扶貧項目,主要包括村級光伏扶貧電 站、戶用光伏扶貧電站、,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 貧電站。
第三條 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和管理應遵循"精準幫扶、市場運 作、產品從優、穩定運營、全程監管"的原則,建立"省協調、市 負責、縣落實"的光伏扶貧工作機制。
第四條 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光伏扶貧項 目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光伏扶貧工程的組織 指導、統籌協調、項目督辦和扶貧效果監督。
第二章 項目投資主體選擇 -1-
第五條 在省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貧領導 小組(經市光伏扶貧領導小組同意,也可委托縣光伏扶貧領導小組 ) 應采取擇優比選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具備長期運營管理能力的 企業開展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光伏扶貧項目建設企業應同時滿足下 列(一)、(二)、(三)項條件。
(一)凈資產值達 5 億元以上。
(二)累計持有國內運行的光伏電站并網容量 50MW 以上。
(三)承諾除集團內部全資子公司之間股權轉讓外,在獲得開發 權之日起整個項目運營期間,不得進行股權轉讓。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省屬企業為主的省內企業參與光伏 扶貧電站建設。
第六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項目以縣為單元,打包招標集 中建設,承建企業的確定參照第五條標準,選擇實力強、業績突出 的企業建設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項目。
第三章 項目建設條件 第七條 村級 (扶貧移民新區 )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應具備以下條 件:(一)建檔立卡識別的貧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貧新區。
( 二 ) 光照資 源充足 ,有 符合光 伏項 目建 設所需 的閑 置土地 (100KW 需要 3 畝地),并網接入條件好。
(三)村支兩委班子團結,能夠負責村級電站的日常安全管護。
第八條戶用光伏扶貧電站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建檔立卡識別的貧困戶。
(二)貧困戶房屋屋頂結構或地面場所安裝條件,符合戶用光伏 發電系統安裝規定,需經專業人員認定。
(三)貧困戶提前向當地扶貧部門申報并納入市、縣光伏扶貧項 -2-
目建設年度實施計劃。
第九條 村級 (戶用 ) 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應與易地扶貧搬遷和采 煤沉陷區搬遷相結合,因地制宜選擇具備條件的貧困村(移民新區)、貧困戶優先實施。
第十條 集中地面電站、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條件,按 照常規商業電站建設條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光伏扶貧項目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 部、國家監測認證機構關于光伏產品的準入要求,鼓勵企業采用達 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產品。
第十二條 光伏扶貧項目應達到以下質量技術標準:(一)第一年系統效率(PR)不低于 81%, 即年上網發電利用小時與 組件同平面年累計全輻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 0.81。
(二)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高 于 16% 和 16.5%; 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分別不高于 2.5%、3%,之后每年衰減不高于 0.7%,項目 25 年衰減不高于 20%; 在溫度 85℃、濕度 85%、測試電壓 1000V、測試時間 96 小時標準條 件下,PID 衰減不高于 3%;電流分檔不大于 0.05A;應通過 CQC 或 TUV 認證,以及耐氨氣、鹽霧認證;質保不低于 12 年。
(三)高倍聚光光伏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 28%;項目投產運 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不高于 2%,之后每年衰減率不高于 0.5%,項 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不高于 10%。
(四)硅基、銅銦鎵硒 (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 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 8%、11%、11%和 10%;自項目投產運行 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分別不高于 5%,之后每年衰減不高于 0.7%, 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不高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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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逆變器的最高轉換效率不低于 99%;逆變器的綜合效率不低 于 98.1%;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 480V。
組串式逆變器啟動電 壓不高于 200V;逆變器的最高輸入電壓不低于 1000V。
(六)支架用鋼量每 MW 不低于 55 噸,鍍鋅厚度不小于 65 微米, 支架形式應合理設計,保證 25 年運行壽命。
第五章 項目認定與建設監管 第十三條 市級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縣級光伏扶貧項 目核實認定,認定后報送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光伏 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光伏扶貧項目初審后,由省發改委 報送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批復后,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列入全 省光伏扶貧發電項目補入目錄向國家申報。
第十四條 項目認定內容包括:(一)扶貧對象收益分配保障。
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由股權分配協 議約定。
采取村級光伏電站 (含戶用)方式,每戶光伏扶貧對象對應 項目規模標準為 5KW 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電站方式,每戶光伏扶 貧對象對應項目規模標準為 25KW 左右。
(二)投資建設主體選擇。
光伏扶貧項目承建企業選擇符合第五 條要求。
(三)產品技術參數標準。
光伏扶貧產品質量和技術規范符合第 十一條、第十二條要求。
(四)土地、資金建設條件。
有相關部門單位的支撐文件。
(五)責任監管主體落實。
每個光伏扶貧項目市、縣都要有明確 的監管部門和責任人。
第十五條 有關市、縣作為組織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 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進機制,明確目標任務,限定完成時限,及時 解決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對光伏扶貧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確 -4-
保項目按期建成運營,確保扶貧對象長期穩定受益。
第十六條 光伏扶貧項目納入全國光伏扶貧信息管理平臺,對光 伏扶貧項目建設和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整收回規模指標,視情況予以追 責。
(一)光伏扶貧項目自國家批復且確定投資主體后,村級(戶用) 光伏扶貧電站 6 個月工程建設不具備并網條件的,集中式光伏扶貧 電站 12 個月工程建設不具備并網條件的。
(二)投資建設企業和產品技術參數標準達不到第十二條規定條 件和質量標準要求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股權轉讓的。
(四)其他不符合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行為。
第六章 資金籌措 第十八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按照每 20KW 補貼 10 萬元財政扶貧資金給予支持。
(一)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貧工程貸款支 持,項目貸款省級扶貧資金按 5%貼息。
(二)戶用光伏扶貧電站可采取財政資金補貼、銀行貸款、企業 捐助、貧困戶自籌等方式,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具體出資比例和貧 困戶申請辦理戶用光伏扶貧項目流程,由相關市、縣結合實際自行 制定辦法執行。
(三)村級光伏電站財政補貼資金,可利用市、縣融資平臺直接 入股項目資本金,撬動銀行貸款,解決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資金 不足問題。
第十九條 地面集中光伏扶貧電站和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可 由市、縣指定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共籌資本金,其余資金 -5-
由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為主提 供優惠貸款。
第二十條 籌措資本金的來源和方式:(一)省級切塊扶貧資金、其他涉農資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貧 項目建設資本金投入。
(二)以土地、林地折價入股等可用于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資本金 投入。
(三)由承建合作企業以股權投資等方式先期注入部分資本金, 待光伏扶貧電站還清銀行貸款后,在電站每年扶貧股份收益中分期 退出。
(四)嘗試以社保、保險、基金等低成本融資方式作為光伏扶貧 項目建設資本金投入。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以"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 模式" 和"購買服務模式"運作光伏扶貧貸款項目。
第七章項目 運營維護 第二十二條 地面集中光伏扶貧電站和農光互補光伏扶貧電站, 由投資企業承擔光伏電站運營管理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電站,采取成立專業公司或依 托企業地面集中電站"以大帶小"統一運營管理的辦法,承擔區域 內項目運營管理和技術服務。
(一)運維公司按照市場化運作、企業化運營方式對村級(戶用) 光伏扶貧電站實施管理。
(二)以市或以縣為單位成立運維公司,由有關市、縣結合實際 自行確定。
運維公司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明確服務范圍、工作 職能和監管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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