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西省高溫補貼標準及相關規定一覽
山西人6至8月每月可領240元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根據規定,山西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6?8月,發放金額為240元/月。
山西提醒高溫津貼發放須防誤區
山西省人社廳有關人士日前提醒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要遵章辦事,謹防落入誤區。
第一種情況是,用綠豆湯等實物沖抵高溫津貼。山西省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領取高溫津貼的標準是每人每月240元,發放時間是每年6月至8月。比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冰糖、綠豆湯等防暑降溫物品,標準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山西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對此明確強調,按照規定,企業應為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等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二種情況是,認為職工少數時間在高溫下工作,故不發高溫津貼。比如,企業巡檢工,大多時候在空調房里工作,只有少數時候才到高溫環境中巡檢。企業因此認為,公司巡檢工不享受高溫津貼。該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企業的這種做法也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第三種情況是,高溫津貼不能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的最低報酬,不包含加班工資、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勞務派遣工、“臨時工”需保護自身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實際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勞務派遣員工,一些“臨時工”等所謂“編外人員”享受不到高溫津貼,有的地方甚至發生過勞務派遣員工申請高溫津貼被辭退的事件,這些行為都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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