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西省出臺《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
大力發展電動客車、電動專用車、電動乘用車生產制造等產業,著力構建“煤?電?車”產業鏈。力爭到2020年,全省電動車生產能力達到12萬輛以上。
《意見》補貼政策解讀:
時間:1月1日起
補貼標準:國家補貼資金1:1配套省級補貼資金。
根據《意見》,我省將創新完善產業技術、標準和商業模式,加大財政、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對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給予省級財政資金補貼。1月1日起,對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在我省推廣應用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配套省級補貼資金。
7月21日,從省財政廳傳來消息,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做好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工作,提高營銷補助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我省對新能源汽車的營銷進行補助,執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即終止執行。執行期間內,營銷補助政策依據國家財政補貼政策進行調整變動。
補助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車成本
這里所指的新能源汽車,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類能源作為動力來源的汽車,主要包括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甲醇汽車、燃氣汽車。而營銷補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現產品銷售以后而給予補助的資金。
營銷補助資金主要采用補助支持方式,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成本。消費者直接按銷售發票載明的銷售價格扣減營銷補助資金后支付購車款。具體補助范圍為山西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從1月1日起實現終端銷售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均可申請營銷補助資金(以銷售發票載明時間為準),在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實現終端銷售的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生產企業均可申請營銷補助資金(以銷售發票載明時間為準)。
補助標準為1月1日起,電動汽車補助按照國家同期補助資金1:1標準執行。2016-2017年,甲醇客車0.5萬元/輛,甲醇重卡0.5萬元/輛,甲醇轎車0.25萬元/輛,甲醇多用途乘用車0.1萬元/輛,燃氣重卡0.5萬元/輛,燃氣輕(微)卡0.1萬元/輛。國家、省和省以下各級補貼資金累計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90%。
實現終端銷售才可申請營銷補助
汽車生產企業要把產品銷售優惠和營銷補助區別開來,按享受企業銷售優惠后的實際價格出售新能源汽車并開具銷售發票,再將營銷補助資金在消費者購車款中扣減。新能源汽車實現終端銷售后,汽車生產企業憑票據據實申請營銷補助資金。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汽車經銷企業的,視為未實現終端銷售,不得申請營銷補助資金。
營銷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成本,汽車生產企業有義務將營銷補助政策告知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要組織專業人員做好材料審核、數據匯總、材料報送以及申報材料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不得借營銷補助審核工作,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對違規申請、使用營銷補助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除及時繳回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資金外,將永久取消企業申請營銷補助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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