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
對購買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原則上省內配套補助與國家同期補貼按1∶1的比例確定補助標準,省、市縣兩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三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總額的60%。
購買新能源車最高可獲售價60%的補貼,到2020年底,全省累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3萬輛以上,建設充電樁2.8萬個以上,這是省政府日前發布的《關于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出的目標,另外,要求新能源汽車在黨政機關、公共服務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和維修保障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
《意見》提出,以住宅小區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站、賓館酒店停車場、機場停車場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單獨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構建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同時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停車位充電設施應與各類建筑物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類停車場充電設施,符合改建要求的,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規劃,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所有停車位均應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已建和在建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符合充電設施改建要求的,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
《意見》對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做出要求。將加大在城市公交、環衛、物流、郵政、機場、景區等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2016-2020年新增和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分別達到50%、60%、70%、80%、90%;環衛車、郵政車、城市物流車、機場用車、景區旅游用車每年新增和更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50%。
另外,2017年,公共機構(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每年新增或更換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機構每年新增或更換的車輛,除特殊情況外,應100%選用新能源汽車。
對購買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原則上省內配套補助與國家同期補貼按1∶1的比例確定補助標準,省、市縣兩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三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總額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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