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高溫津貼的定義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崗位津貼。
高溫津貼的發放范圍和條件
福建省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福建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按每人每天12元計發;
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發放標準按月計發的為 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計發的為每人每天12元。
注: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哪些情形下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工傷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發放高溫津貼。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是否屬于高溫場所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如果因高溫津貼引發勞動爭議,勞動者如何維權?
高溫津貼必須現金發放,不允許以防暑降溫藥品、飲料等方式替代,勞動者遇到權益受到侵害時,可撥打電話12345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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