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福建漳州高溫補貼是怎么發的?
用人單位在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月200元支付高溫津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也應當按每人每月200元發放高溫津貼。
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9.2元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二、哪些人可以享有高溫補貼?
《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明確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防暑降溫費的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用人單位應給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但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沖抵防暑降溫費。
三、單位不發放高溫補貼怎么辦?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也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綜上所述,根據省市相關規定,福建漳州高溫補貼按照月份發放,每月發放200元,職工最多可以領取5個月的高溫補貼。不管是國企,還是私有企業,都應該遵守規定,及時向職工支付高溫補貼。否則,職工可以到漳州市勞動監管大隊投訴,一經查實,企業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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