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同時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那么廣東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規定呢?本文小編為你解讀。
拆遷安置房:
非房地產項目配建的不得對外銷售
《暫行辦法》提出,符合4種情形之一,可建設安置房。例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中涉及個人住宅,以房屋進行補償的;政府征收國有土地上的個人住宅,以房屋進行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本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住宅,以房屋進行補償的;其他經審核、批準可以安置房進行補償安置的。
關于安置房的分配,具體分兩種情況。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原則上按與房屋產權登記載明的面積等面積分配;未經批準改建、擴建的,超出登記發證面積且宗地面積超過 150平方米、層高超過四層、住宅建筑總面積超過600平方米的部分,原則上不納入安置房補償,僅按建筑成本給予貨幣補償。
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宗地面積150平方米以下、層高不超過四層、住宅建筑總面積不超過600平方米的部分,原則上按核定建筑面積等面積分配;超出部分原則上不納入安置房補償,僅按建筑成本給予貨幣補償。對于整村搬遷項目,可根據“一事一議”原則,結合村莊實際,由鎮政府(街道辦)制定可操作性強的補償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非房地產項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將安置房作商品房對外銷售。
農民公寓
不得抵押但允許條件轉移
《暫行辦法》提出,群眾有意愿,集體經濟力量雄厚,具備可利用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規劃,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審議同意,可申請建設農民公寓。
農民公寓建設原則上應達到居住組團的規模,即達到不少于300戶或1000人的標準。在建設標準方面,以村(社區)為單位,農民公寓的人均用地面積不應大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積不應大于60平方米。農民公寓規劃的戶數規模不應超出擬購房并承諾出資總戶數的 30%。剩余未配售住房由農村(社區)集體保留待分配安置。
參與配售的村民家庭原則上只能配售一套農民公寓。原有宅基地人均用地面積大于30平方米的村民家庭,可配售多套農民公寓,但扣除首套公寓建筑面積后家庭人均配售建筑面積不能大于60平方米。
農民公寓參照農村宅基地進行管理,不得抵押,允許條件轉移,轉移后不得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購農民公寓。因買賣、互換、贈予導致權屬再次轉移(含二次轉移及以上)的,限于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住房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范圍內。需轉讓的,應先由村(社區)按成本價回購,在村(社區)決定不回購的情況下方可轉讓給本村村民。
農民安居房村民
符合5種情況之一可申請改擴翻建
農民安居房包括三種形式,即個人建房、聯戶建房、解困房!稌盒修k法》提出,符合5種情況之一的村民,可向所在地的村(社區)提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的申請。
在建設標準上,個人建房應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原則上,住宅基底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住宅建筑總面積不超過600平方米,層數不大于四層。聯戶建房應利用現有宅基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指導,農村(社區)集體統一安排,符合條件的農民共同出資聯合建設,戶均用地面積不得超過 100平方米,采取多戶聯排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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