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了解到,《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已由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總則、征地程序、補償安置、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
《條例》指出,征地補償,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農轉居人員)和其他權利人給予的補償。征地補償工作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公平補償,妥善安置,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原則。
《條例》指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轄區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公開征地補償安置信息,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在政府和部門網站發布征地預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以書面形式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社區)、村民小組內張貼。
其中,征收村(社區)集體土地的,在村(社區)公示欄張貼;征收村民小組集體土地的,在村民小組辦公地點張貼,村民小組沒有固定辦公場所的,可在該村民小組內村民聚居地的明顯位置張貼;征收鎮(街道)農民集體土地的,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張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攝像對公告張貼情況進行取證,組織張貼公告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農民代表共同簽字證明。
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這一系列行為不予補償
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搶栽、搶種青苗、林木,新增魚塘、放養物,搶建房屋和地上附著物的,一律不予補償。
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暫停在擬征地范圍內辦理下列事項:審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設用地;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土地、房屋用途;辦理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登記;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退伍轉業、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辦理入戶、分戶的除外;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
在征地補償方面,《條例》指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征地補償費用核算、支付的監督管理,依法按時足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等。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地所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核算。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因公共利益項目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適當提高本條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用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行政區域內的征地區片劃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南澳縣、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行政區域內的征地區片劃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南澳縣、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征地區片劃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編制工作,并進行統籌平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得低于省規定的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因下列公共利益項目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適當提高本條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用: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