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為進一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吸引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晉城工作、創業,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引進高層次人才是指從我市以外引進的、男50周歲以下、女45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在學術、技術、管理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和突出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的技師、高級技師;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各類高層次人才。
第二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遵循“來去自由、雙向選擇、人盡其才、形式多樣”和“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則,可以調動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調、兼職、停薪留職、留薪留職、辭職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長期工作,進行項目合作、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入股或承包、承租、領辦、創辦、聯辦各種企業。
第三條 對引進人才給予住房補助,標準為:來晉城工作的兩院院士為20萬元,用人單位聘任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為10萬元,具有博士學位人員為8萬元。從引進當年起,按上述標準分5年平均發放,每年發放一次。
第四條 對來晉城定居的引進人才給予搬遷安置補助費: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50萬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15萬元;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管優秀專家8萬元;博士、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5萬元。
第五條 引進到我市重點行業、并經人事、科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高層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5年內可享受生活補貼: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第一層次者每月8000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或學術技術帶頭人每月4000元;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第二層次者、國家科技進步獎主要完成人每月2000元。本市產生的上述在聘的高層次人才享受與引進人才同等的補貼待遇。博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省管優秀專家、省科技進步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每月1000元;獲“省級有突出貢獻”稱號的技師(國家一、二級職業資格)每月500元。以上生活補貼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六條 住房補助、搬遷安置補助費、生活補貼所需經費,屬黨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財政部門納入年度經費預算,由用人單位向同級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后,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撥補。其他性質的單位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帶研發項目來我市工作的,根據所承擔課題、項目情況,提供一定的科研啟動經費。對兩院院士、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省部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帶來的項目和課題,由用人單位向市政府申請科研補助,市政府按科研重點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對獲“中華技能大獎”稱號的技師帶來的項目或課題,由用人單位向市政府申請科研補助,市政府按科研項目給予支持。
第八條 對辭職、離職來晉城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承認其原行政職務級別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工齡連續計算。公安部門憑市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按相關規定給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第九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按其原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已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申請辦理聘任手續,不受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數的限制。對確有真才實學的,允許用人單位低職高聘。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人才,在學歷、資歷等方面可適當放寬,經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如果單位滿編,可從其他有余編的單位調劑使用。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不受工資總額限制,可實行協議工資制或年薪制,本著從優確定報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鼓勵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之間實行技術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
第十一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實施技術成果轉化過程中,可以專利、發明、專用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或技術轉讓。分配比例或轉讓費由受益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來晉城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的,可獲得相應獎勵。其中科技成果由用人單位以技術轉讓方式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從技術轉讓費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獎勵給發明者;由用人單位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項目成功投產后,連續3~5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獎勵,或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對引進的博士、高級職稱人員,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可由用人單位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掛職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命或聘任其擔任相應工作領域部門的行政副職或技術職務。
第十三條 調入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配偶已就業的,按“對口對應”原則予以接收安排;子女未就業的,可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需就學的,由戶口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到就近的中、小學學習,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手續,并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安排定期健康體檢。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是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主體,承擔人才引進的主要職責。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抓好人才政策的貫徹落實;要簡化辦事手續,積極幫助人才解決好科研、工作、生活等實際問題,努力為引進人才創造良好工作生活環境,盡心盡責為人才引進工作服務。
第十六條 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報送下年度的引進高層次人才計劃,經審核后列入《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作為確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依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憑有關證明材料分別到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辦理引進人才的核準手續。
第十七條 市政府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統籌用于獎勵表彰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文化體育人才以及用于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山區人才資源開發等。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華僑、華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設立人才獎項。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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