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為全面貫徹落實《衡水市鼓勵引進人才若干規定》,更好地做好人才引進工作,制訂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把握人才引進的重點。
1、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較高層次人才,主要是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或海外留學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人員、碩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國家級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
2、本市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急需的專業技術、經營管理人才。根據本市的產業布局和重點發展行業,優先引進工業、農業、城市建設、經貿、信息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3、具有全日制院校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年輕優秀人才;
4、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各類專門人才。
5、對一部分人才需由組織、人事等部門通過考察、“人才測評”等程序確定后方可引進。
第二條 動員全社會力量,從知名院校、科研單位、知名企業集團、中直機關以及外國駐華商社、知名三資企業中,推薦100名左右市政府經濟發展顧問人選(能為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產業化建設當參謀,提供指導、服務的人才、專家、領導)。市政府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公告,歡迎社會各界予以推薦。市級領導班子成員、市直部門、各縣(市區)都可推薦人選。各界推薦的人選經評委會評審后報市政府領導審定。由市政府向顧問成員頒發聘書。市政府為被聘顧問每年提供1萬元電話、差旅、咨詢費。做出貢獻的按市政府有關獎勵政策予以兌現獎勵。
第三條 在推薦市政府經濟發展顧問的基礎上,由市委組織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在國家部委選聘,擬定縣(市區)、市直部門掛職人選,經市委研究批準予以落實。
第四條 對獲得全日制院校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敞開接納,優生優用。凡愿來衡水就業并辦理求職登記的本科畢業生,經雙向選擇落實就業單位的,市、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盡快辦理就業手續。畢業后3個月內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由市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指定市直有關單位或縣(市、區)限期接收安置。全日制院校畢業的碩士學位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才來衡工作的,不受編制、開支渠道限制,對口安排在各類企業或全額、差額事業單位,由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負責辦理工作關系。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到企事業單位、到民營企業建功立業。對自愿到鄉鎮工作的農、林、工等專業的全日制院校學士以上學位的畢業生,工資由縣級財政列支。對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實行免費人事代理。
第五條 引進人才,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到我市工作后,可不受結構比例限制,由用人單位優先聘任相應技術職務;在衡工作期間,成為業務帶頭人,其專業成果獲得相當于市科技進步一等獎及以上等次獎勵的,可低職高聘;對于工作業績特別突出,有創新研究成果的,可破格推薦其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六條 對從全日制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中引進的人才,可取消試用期,直接享受定級工資待遇。待工作滿一年后,根據本人實際工作水平,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報有關部門審核,重新確定適當的工資水平。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本人擔負的職責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如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或約定報酬等,也可以加大獎金分配的力度。
第七條 引進的人才攜帶技術、項目、專利等在我市投產或研制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成果,本人沒有參與技術入股的,可在企業實現的利潤中提取一定的獎勵。具體標準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事業單位按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分配的試行意見》執行。
1、單位自主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實施直接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單位應當在項目正式投產后第一年起,一般在連續3-5年內,從該項科技成果的收益中按1%-10%的比例提取報酬,分配給該項科技成果的研發人員和為成果轉讓做出貢獻的其他人員。
2、單位自主研究開發的技術科技成果以折資入股的形式與社會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合辦企業,從該技術股份獲利開始五年內,一般劃出25%-35%的股權收益,分配給該項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也可以用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5%-35%的股份獎勵該項科技成果的直接研制人員,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開發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按獎勵總額的50%-70%發放。
3、單位自主研究開發的技術科技成果通過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本單位擁有的科技成果的,一般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25%-35%,一次性分配給該項科技成果的直接研制人員。在成果轉讓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按獎勵總額的50%-70%發放。
4、單位引進的技術自主開發項目成功投產后所獲收益,一般可將成功投產后3-5年內所得凈收入的5%-15%分配給該項科技成果的引進人員和技術開發的主要貢獻人員。
5、科研單位與企業掛鉤聯合開發科研項目,所得凈收入一般按25%-35%的比例用于單位分配,其中用于單位內部分配部分的20%-35%分配給聯合開發科研項目的直接參與人員。對技術承包所獲收益,可提取凈收入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給參加技術承包的科技人員。
6、以上所述的科技成果、科技項目凡經省科委評審認定為高新技術成果的,其收益比例一般可在原基礎上再提高10%。
第八條 引進的人才配偶及子女可隨調隨遷,其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安排。用人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安排的,由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解決。其配偶及子女是農村戶口的,本人自愿,可辦理城鎮戶口,其子女入學入托,由教育部門優先安排。
第九條 引進的人才來衡工作不遷戶口的,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發給“特聘工作證”,公安部門據此為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辦理暫住戶口。
第十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免費提供周轉住房一套(碩士研究生80平米;碩士生導師、博士或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人員100平米;國家級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學術技術帶頭人、博士生導師150平米)。由市人事局、財政局負責落實引進人才的住房,用于黨政機關、全額、差額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居。ú铑~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出部分費用)。周轉住房由市人事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編印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關資料,向我市各類大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廣泛宣傳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重大意義。鼓勵各企業努力創造條件,加快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步伐。
第十二條 建立我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門機構--衡水市外國專家局,有條件的縣(市區)也要建立專門引智工作機構。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我市近年來的引智成果,動員和鼓勵我市各類企事業單位積極申報項目。有關人員要不斷地深入基層了解和指導企業做好項目的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 每年度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評審確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5-10名,給予獎勵并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設立市人才開發基金。從2003年起,市財政每年按市本級可用財力的1%(每年劃撥不低于10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用于支付聘任市政府經濟發展顧問的津貼、聯系引進人才工作經費、獎勵有突出貢獻優秀人才的獎金等項費用。市人才開發基金由市人事局管理。各縣(市區)也要設立相應基金。
第十五條 為加強對各縣市區人才引進工作的宏觀管理,市人事局每年都將引進人才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市政府每年度組織專項驗收,對完不成任務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與《衡水市鼓勵引進人才的若干規定》同步實施,未盡事宜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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