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費用的,處五千元罰款。近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從今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汽車行業、餐飲業、美容美發業經營者細化了義務,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指定婚慶公司將受罰
在汽車行業方面,條例規定,汽車銷售經營者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配套產品和相關服務。汽車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限制、指定保險公司和強制購買保險險種。汽車金融服務收費項目應當事先明示,不得在已簽定的合同外收取金融服務費、貸款手續費等項目。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維修項目、材質規格、收費標準、質量保質期等事項,不得擅自變更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配件產品。擅自增加維修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針對餐飲業中的餐位費、開瓶費、承辦婚宴等比較有爭議的方面,條例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衛生條件的餐具,在顯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餐飲業經營者承辦婚宴等活動時,不得限定消費者接受指定的婚慶公司或者提供其他服務公司的服務。
關于美容美發業,條例規定,美容美發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務等,應當與事先約定相一致,并告知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信息。因經營者的責任達不到約定服務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二、協議可具強制執行力
針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解決,條例也作出相關規定,其中明確,消費者協會自收到消費者調解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進行調查、調解;投訴事項緊急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調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調解不成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消費者可以選擇的其他解決途徑。消費者協會發現經營者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可以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消費者協會。
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且爭議雙方同意調解的,應當組織調解,告知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投訴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的六十日內終結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書的,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調解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備案。
值得一提的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可具有強制執行力。條例規定,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任意調信用級罰萬元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未按照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處一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保存進貨時的原始發票、單據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文件資料的,處二萬元罰款;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罰款;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費用的,處五千元罰款。
條例規定,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任意調整用戶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的,處一萬元罰款;將收集的用戶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處三萬元罰款。
條例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將違法經營者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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