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法制辦發布征求《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以下便是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歡迎查看!
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對照表)
(征求意見稿)
原條款 | 修訂后條款(黑體字部分為增加內容)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消費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條例保護。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二條消費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條例保護。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
第三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序良俗。 | |
第三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實行國家保護、社會監督和經營者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實行國家保護、社會監督和經營者自律相結合的原則,保障和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 |
第四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本款移至第五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 第五條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支持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合法權益。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 |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運輸、教育、物業管理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建議。 聽證會的代表應有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代表參加,其中消費者代表應當占三分之一以上。 消費者代表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確定。 | (移至第五十三條) |
第六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經營者規范經營;所制定的行業規則,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得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或者增加消費者的義務。 | 第七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經營者規范經營;所制定的行業規則,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得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或者增加消費者的義務。 |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搭售和提供服務; (二)了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性能等真實情況; (三)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有權獲得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價格、安全、衛生、計量等保障; (四)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購貨憑證、服務單據、發票; (五)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有權要求修理、更換、退貨或減免收費; (六)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使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七)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 刪除 |
第八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環保要求。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和環境。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內,其人身、財產安全遇到危險的,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幫助。 | |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凈含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使用技能或者商品房的權屬證明、建筑結構、面積構成等情況;要求服務的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標準、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維修服務記錄等情況。 | |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 |
第十一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條件,有權獲得質量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務、附加的其它不合理條件,有權要求經營者保證贈品的質量。 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發票、服務單據、信譽卡等消費憑證。 | |
第十二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個人隱私等人身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對其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行業規則予以賠償。 | |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 |
第十四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以及消費爭議處理方式等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 | |
第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 |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 第十六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
第九條消費者在依法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合法權益; (二)挑選商品時應當愛護商品; (三)遵守營業服務秩序; (四)投訴、舉報應當真實、客觀。 | 刪除 |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者腐敗變質、受污染不能使(食)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應當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裝上做出明顯標記,方可銷售;提供服務達不到規定或約定標準的,應當重做或者減免收費; (二)生產、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附有檢驗合格證、中文使用說明書、生產者名稱、地址;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標注的其他內容; (三)生產、銷售商品應當依法使用商標,不得冒充注冊商標或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四)不得銷售未按國家規定檢驗、檢疫的進口商品; (五)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六)生產、銷售商品應當使用合格計量器具,保證計量結果準確; (七)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發布虛假廣告或者進行其他欺騙性宣傳; (八)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在經營活動中欺行霸市、哄抬物價、訛詐消費者; (九)消費者要求當場驗證核實的商品,應當當場驗證核實; (十)以預收款、郵購、電視直銷、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質、保量、按期履約; (十一)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應當履行“三包”;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重新提供服務的,應當重新提供服務; (十二)尊重、支持消費者組織依法履行職責; (十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 規規定的義務。 | 刪除 |
第十一條商品質量不合格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要求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應當先行賠償;不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由銷售者向責任方追償。 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或者約定,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服務者應當先行賠償;不屬于服務者責任的,由服務者向責任方追償。 | 移至第六十八條 |
第十七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或者經營者的承諾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
第十二條經營者擬訂合同格式條款,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合同條款,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提示。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規避責任和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第十八條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對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應當用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權利; (四)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六)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第十三條提供消費環境和場所的經營者,其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飾、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場所或者經營項目,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 | 第十九條經營者用于經營的場所、服務設施、店堂裝飾、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場所、設施或經營項目,經營者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遇到危險的,經營者應當及時給予救助。 為消費者提供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服務的經營者,還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為消費者有償提供停車或者其他代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相應憑證。 |
第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并報告有關部門;對已經售出的商品,應當立即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退貨或者銷毀;對已經提供的服務,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商品召回和服務補救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 第二十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對已經售出的商品,應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退貨或者銷毀;對已經提供的服務,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商品召回和服務補救的必要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在保修期內,商品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更換或者退貨的責任,并承擔往返運輸等合理費用,但損害是由于消費者自身原因導致,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承擔維修責任的商品,在承諾期內因沒有維修點或者維修點被撤銷等原因無法修理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 |
第十五條經營者以促銷方式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其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重作、補足商品數量、賠償損失等責任。 |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條件,向消費者提供獎勵或贈予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并對獎品、贈品、返券或者獎勵、贈予的服務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補足商品數量、賠償損失等責任。 |
第十六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 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將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職業、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學歷、聯系方式、婚姻狀況、工作單位、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個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關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進行電話推銷。 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婚姻狀況、學歷、職業、工作單位、手機號碼、家庭固定電話、健康狀況、指紋、血型、病史、收入和財產狀況、銀行賬戶、消費記錄、機動車牌號、維修記錄、電子郵箱、社交軟件賬號、游戲登錄賬戶等個人信息及其家庭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為欺詐行為。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6、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7、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計量性能或者偽造數據的; 10、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1、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2、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3、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4、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5、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6、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7、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9、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三)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虛列、夸大修理、加工項目誤導消費者過度消費,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2、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四)采取其他欺詐手段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經營者有本條第一款第7至10目、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至6目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視為欺詐行為。 | |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營者對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 (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超過十五日的; (三)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超過十五日的; (四)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超過十五日的; 2、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超過十五日的; 3、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超過十五日的; 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超過十五日的。 (五)其他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行為。 | |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聯系方式、民事責任等內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收款,不得無故拖延,并應當承擔預收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暫停營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經營者應當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關材料,方便消費者查詢、復制;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兩年。 相關法律、法規對預收款管理另有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 |
第十七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位置、建筑結構、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和共用分攤建筑面積、裝飾標準、外部環境、公共設施、配套基礎設施、計價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產權證書辦理等情況。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出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又將該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的; (四)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違反合同約定,遲延交付,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 (六)交付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質量問題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七)交付房屋的實際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百分之三的; (八)由于經營者的原因導致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 (九)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容積率、商品房質量、面積、結構、朝向、樓層等與合同約定不符的; (十)商品房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的承諾不相符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商品房經營者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物業經營者應當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經營者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大會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 第二十七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準確位置、建筑結構、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和共用分攤建筑面積、裝飾標準、外部環境、公共設施、配套基礎設施、計價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產權證書辦理等情況。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出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又將該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的; (四)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違反合同約定,遲延交付,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 (六)交付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七)交付房屋的實際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百分之三的; (八)由于經營者的原因導致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 (九)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容積率、商品房質量、面積、結構、朝向、樓層等與合同約定不符的; (十)商品房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的承諾不相符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商品房經營者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物業經營者應當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經營者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大會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總價外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應由經營者承擔的費用,不得轉嫁于消費者。 商品房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鼓勵使用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 |
第十八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公共交通運輸、互聯網等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以及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費;鋪設管道、管線等公用設施的費用由經營者負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消費者要求暫停服務的,不得收取暫停手續費,但占用資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務的除外; (四)收取費用時出具項目收費清單; (五)不得規定最低使用限額; (六)不得因部分用戶不按時交納費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七)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影響公用服務正常運行,應當提前三日告知消費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當將合同樣本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九)因消費者未及時支付費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關給予消費者必要的準備時間; (十)對消費者有關質量、計量等問題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費者;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計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 第二十九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公共交通運輸、互聯網等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以及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費;鋪設管道、管線等公用設施的費用由經營者負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消費者要求暫停服務的,不得收取暫停手續費,但占用資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務的除外; (四)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的,應當減免相應費用; (五)收取費用時出具項目收費清單; (六)不得規定最低使用限額; (七)不得因部分用戶不按時交納費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八)暫;蛲V狗⻊諘r,應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消費者;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影響公用服務正常運行,應當提前三日告知消費者;停止經營某種業務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消費者,并妥善做好消費者善后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應當將合同樣本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十)因消費者未及時支付費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并給予消費者必要的準備時間; (十一)對消費者有關質量、計量等問題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費者;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計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
第十九條從事洗染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服務內容和要求。造成衣物損壞、串色、染色、遺失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所收費用,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條從事洗染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服務內容和要求,與消費者共同檢驗確認洗染前衣物的名稱、數量、顏色、破損或缺件情況等狀況,并約定服務內容、價格、取送日期、保管期、雙方約定事宜、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因經營者責任造成衣物損壞、串色、染色、遺失的,或未能達到洗染質量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經營者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重新加工、退還洗染費或賠償損失。 |
第二十條裝飾裝修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裝飾裝修材料、施工時限、施工質量、保修期限、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因施工質量問題或者經營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免費重作、返工或賠償消費者損失。 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 第三十一條裝飾裝修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裝飾裝修材料、施工時限、施工質量、保修期限、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因施工質量問題或者經營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免費重作、返工或賠償消費者損失。 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
第二十一條汽車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維護、修理、更換、退貨以及損失賠償等事項,建立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服務組織。汽車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現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免費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 第三十二條汽車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維護、修理、更換、退貨以及損失賠償等事項,建立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服務組織。汽車經營者交付汽車時,應當將車輛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車輛說明書等隨車證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交付。銷售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原廠配置外的其它配置飾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汽車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現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免費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
第二十二條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告知受教育者培養目標、教育項目、課程設置、師資狀況、辦學與教學地址、學習時限、收費項目和標準、發放證書的認可機構等情況。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以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受教育者;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三)達不到承諾的教育標準,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教學設備和設施; (四)以不正當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終止或者延遲學業; (五)頒發的證書得不到有關機構認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 第三十三條非公益性或者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培養目標、教育項目、課程設置、師資狀況、辦學與教學地址、學習時限、收費項目和標準、發放證書的認可機構等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有資質資格規定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資格。 非學歷培訓教育服務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消費者;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三)達不到承諾的教育標準,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教學設備和設施; (四)以不正當理由使消費者提前終止或者延遲學業; (五)頒發的證書得不到有關機構認可; (六)以虛假的培訓教育成果、就業保證等,誘導消費者; (七)培訓教育場所、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非公益性、非學歷培訓教育服務經營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退學要求的,非公益性、非學歷培訓教育服務經營者應當自要求提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全部培訓教育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二十三條攝影、攝像、沖印、光盤刻錄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的膠卷、底片、磁帶、存儲卡及其存儲的數據資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服務后,將相關膠卷、底片、磁帶、存儲卡及其存儲的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并不得另行收費。未經消費者書面授權,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消費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資料。 | 第三十四條攝影、攝像、沖印、刻錄經營者,應當將拍攝、沖印、刻錄的全部影像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影像資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拍、重;未經消費者書面授權,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消費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資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沖印具有特殊價值的影像資料,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事先約定保價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
第二十四條旅游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定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旅游線路、游覽景點、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游價格、自費項目、安全責任、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限,不得強制消費者購物。 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增加游覽景點、娛樂、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因此增加的全部費用。擅自減少合同約定的項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經營者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 第三十五條旅游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定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旅游線路、游覽景點、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游價格、自費項目、安全責任、違約責任等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 (三)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限,不得強制消費者購物; (四)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增加游覽景點、娛樂、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因此增加的全部費用; (五)擅自減少合同約定的項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經營者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六)放任從業人員或者與從業人員串通欺騙、脅迫消費者消費; (七)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八)其他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旅游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查,保證其安全運營。 旅游景區開放應當具備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安全設施及制度、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消費者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 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 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消費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
第二十五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安全條件,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向消費者提供食品。 餐飲業的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對服務內容和服務項目的選擇權。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餐飲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明確告知消費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條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安全條件,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浸泡、清洗、保鮮、加工、包裝、盛裝、儲存食品及食品原料。 餐飲業的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對服務內容和服務項目的選擇權。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餐飲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明確告知消費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條件,不得收取餐位費、開瓶費、消毒餐具費、包房最低消費等不合理費用。 |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七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不得通過虛假廣告等違法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以郵購、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電話銷售等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并將經營者名稱、聯系方式等情況如實告知消費者。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承擔消費者為此支付的通信費、郵寄費等合理費用。 | 第三十八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五)藥品。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并設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術手段,供消費者進行確認。經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的,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該次消費獲得獎品、贈品的,應當同時返還獎品、贈品或者等值價款。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損的,屬于前款規定的商品完好。 |
第二十八條人才、勞務、婚姻、留學、房屋等中介服務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服務內容、費用、違約責任等,不得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從事中介服務,不得向消費者收取約定以外的費用。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應當退還服務費用;造成消費者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九條人才、勞務、婚姻、留學、房屋等中介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應當與消費者約定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不得以欺詐、脅迫、誤導等手段從事中介服務,不得向消費者收取約定以外的費用。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應當退還服務費用;造成消費者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九條從事修理、加工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提供服務,按期交貨,保證質量。提供服務時,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價格、期限等情況。 經營者不得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不得虛列修理項目或者謊稱更換零部件。 經營者對修理的部位應當予以包修,包修責任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包修責任期自商品修復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 第四十條從事修理、加工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提供服務,按期交貨,保證質量。提供服務時,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價格、期限等真實情況。 經營者不得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不得虛列修理項目或者謊稱更換零部件。 經營者對修理的部位應當予以包修,包修責任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包修責任期自商品修復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家用汽車、移動電話、微型計算機主機等商品,國家和省對其保修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對商品的保修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第三十條美容美發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費者明示價格、服務效果及注意事項和存在的風險;因經營者的責任達不到約一定服務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資格的,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 | 第四十一條美容美發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材料和器具,合理收費,并事先向消費者明示價格、服務效果及注意事項和存在的風險;因經營者的責任達不到約定服務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資格的,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 美容服務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泄露消費者相關資料。 |
第三十一條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出租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出租柜臺和出租場地的位置、范圍。 展銷會舉辦者、場地和柜臺提供者應當督促參展者和場地、柜臺的使用者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場地或者設施的經營者、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柜臺、場地、設施的提供者以及營業執照的出借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得拒絕消費者的賠償要求。(本款調整為第七十二、七十三條)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企業分立或者合并,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出租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出租柜臺和出租場地的位置、范圍。 展銷會舉辦者、場地和柜臺提供者應當督促參展者和場地、柜臺的使用者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通過加盟等形式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進行身份信息審查和登記。 |
第四十三條養老機構的經營者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的經營者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并配備安全保護設施設備及用具。 養老機構的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
第四十四條營業性演出舉辦者應當確保演出場所的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范,并應當組織人員落實營業性演出時的安全、消防措施,維護營業性演出現場秩序。 營業性演出舉辦者應當保證演出的演員、節目、時間、場地等與廣告宣傳一致,因情況變化確需變更的,應當在原定演出時間的三日前,告知消費者并說明理由,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換票或者退票。演出過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營業性演出舉辦者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 | |
第四十五條快遞服務經營者在提供服務前應當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約定貨物送達的時間和地點,查驗貨物的品質、數量和完好狀態,明確違約責任,確保貨物的運輸安全。 快遞服務經營者對免除或者限制經營者責任及涉及快件(郵件)損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別說明。 收派人員交送快件(郵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由收件人簽字確認;若收件人本人無法驗收時,經收件人(寄件人)允許,可由他人代為簽收,代收時收派人員應核實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責任。國家相關部門對快遞驗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第四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服務質量指標和通信質量指標。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形式明示通信資費計算標準、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處理方式等內容。實際使用量達到套餐限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 未經消費者同意開通的上網、電話、短信和其他服務產生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 |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維護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中的知情權、隱私權,為患者查閱、復印處方箋、入院記錄、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單等病歷資料提供方便。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醫療機構應當保障患者近親屬行使上述權利。未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 |
第四十八條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經營者,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發布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二)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 |
第四十九條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在與被特許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要求、質量保障措施、消費者權益保護、賠償責任承擔等內容,并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 |
第五十條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對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建立文明服務、售后服務以及接受消費者監督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經營者與消費者發生糾紛、爭議時,前款所列規章制度、服務公約等有關對消費者的承諾,均應當作為消費者維權的依據。 |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應當建立文明服務、售后服務以及接受消費者監督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經營者與消費者發生糾紛、爭議時,前款所列規章制度、服務公約等有關對消費者的承諾,均應當作為消費者維權的依據。 |
第四章國家保護 | |
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 |
第五十三條本省國家機關制定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標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運輸、教育、物業管理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建議。聽證會的代表應有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代表參加,其中消費者代表應當占三分之一以上。消費者代表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確定。 | |
第五十四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站及時向社會發布消費警示。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 |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守法誠信獎勵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經營者信息記錄監管措施,將執法案件查處結果納入經營者信用信息記錄系統,記錄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和違法失信經營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經營者信用信息,拓寬信用信息查詢渠道,方便公眾查詢。 | |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商場、市場、旅游景區等經營者建立消費者維權服務站(點)。 消費者維權服務站(點)應當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綠色消費,接受消費者咨詢、投訴。 | |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設備及設施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第四章消費者組織 |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批準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依法成立消費者協會。 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在鄉鎮、街道、商場、商品交易市場等消費者集中的地方,設立投訴站,方便消費者投訴。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理事由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消費者協會組織推舉的理事和消費者代表組成。 | 第五十八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依法成立消費者協會。 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理事由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消費者協會組織推舉的理事和消費者代表組成。 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在鄉鎮、街道、商場、商品交易市場等消費者集中的地方,設立投訴站,方便消費者投訴。 |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和經營者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督辦;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 (六)協助、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發現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亂收費等情況,向經營者提出整改建議,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八)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消費者的意見以及投訴情況進行調查、比較、分析,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評,發布消費警示。 | 調整為第六十條 |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對消費者協會提出的查詢,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邀請消費者協會參與。 消費者協會委托鑒定部門鑒定的,鑒定部門應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大眾傳播媒介對于消費者協會揭露、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予以支持。 |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經費及工作條件。 |
第三十七條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可以開展旨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監督。 | 刪除 |
第六十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 |
第六十一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省消費者協會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查閱記錄、檔案,約談當事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不得以牟利或者變相牟利為目的開展評比、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活動。 | 第六十二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不得以牟利或者變相牟利為目的開展評比、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活動。 |
第五章爭議的解決 |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以下簡稱權益爭議)的,可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六十三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以下簡稱權益爭議)的,可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四十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權益爭議的,當時能解決的,應當即時解決。當時解決不了的,應當從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復。 | 刪除 |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商品質量問題有爭議的,由經營者或消費者送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提請鑒定者先行墊付。責任明確的,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 移至六十九條 |
第六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 |
第四十二條對消費者的投訴,消費者協會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調查、調解。 被申訴人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告知消費者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 調整為六十八條 |
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提出申訴的,由以下有關行政部門受理: (一)因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問題的申訴,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二)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包裝、裝潢的申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三)因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的申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四)因價格問題的申訴,由價格主管部門受理; (五)因食品、化妝品等安全問題的申訴,由衛生、質量技術監督、農業、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六)因房地產、旅游、教育培訓等問題的申訴,由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受理。 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他問題的申訴,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受理。 | 調整為七十條 |
第四十四條消費者的申訴,內容涉及兩個以上有關行政部門受案范圍的,由申訴人自行選定的其中一個行政部門受理;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給予配合的,相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對屬于本部門受案范圍的申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不得推諉;對不屬于本部門受案范圍的申訴,應移送有關主管部處理,或告知申訴人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訴。 拒不接受申訴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訴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移至第七十一條 |
第六十五條鼓勵經營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費投訴處理機制,與消費者采用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爭議。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可以引導、幫助經營者建立和完善投訴和解機制,促進消費者和經營者先行和解。 | |
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訴人。 對消費者的申訴,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權利義務明確,被申訴人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解處理。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爭議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并于三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在六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等工作的,檢驗、鑒定期間不計入處理時限。 | 第六十六條消費者就消費者權益爭議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有關行政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消費爭議雙方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解,并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終結調解,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等工作的,檢驗、鑒定期間不計入處理時限。達成調解協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 消費者認為經營者涉嫌違法要求有關行政部門查處或有關行政部門發現經營者有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
第四十六條有關行政部門在處理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時,對已經查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督促經營者賠償消費者損失。 | 刪除 |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投訴、申訴,應當提供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其他有關證據。 | 第六十七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的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等信息;提出明確的投訴要求、理由;提供能夠證明消費關系存在的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商品實物等證據及相關的事實根據;投訴的日期等。 |
第六十八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制定消費投訴受理制度。在收到消費者投訴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告知消費者。 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開展調解,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調解應當在六十日內完成,但雙方同意繼續調解的,調解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經消費者協會調解達成協議的,根據消費爭議雙方的要求,消費者協會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告知當事人其他解決途徑。 | |
第六十九條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商品質量問題有爭議的,由經營者或消費者送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提請鑒定者先行墊付。責任明確的,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 |
第七十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提出投訴的,由以下有關行政部門受理: (一)因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問題的投訴,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二)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包裝、裝潢的投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三)因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的投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四)因價格問題的投訴,由價格主管部門受理; (五)因食品、化妝品、農產品等安全問題的投訴,由食品藥品監督、衛生、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受理; (六)因房地產、房屋裝飾維修、旅游、快遞、機動車維修、家電維修、教育培訓等問題的投訴,由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郵政、交通運輸、商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受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的投訴的受理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第七十一條消費者的投訴,內容涉及兩個以上有關行政部門受案范圍的,由投訴人自行選定的其中一個行政部門受理;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給予配合的,相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對屬于本部門受案范圍的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不得推諉;對不屬于本部門受案范圍的投訴,應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或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投訴。 拒不接受投訴或者不予答復的,投訴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
第七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 |
第七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 |
第七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 |
第四十八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請求賠償的,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自愿承擔責任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 第七十五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請求賠償的,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自愿承擔責任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
第六章法律責任 | 第七章法律責任 |
第七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義務,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七十七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
第七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 |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為欺詐行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應當返還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并支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一倍的賠償金,經營者承諾賠償的金額高于一倍的,從其承諾。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舊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份量不足的商品、提供不實的服務; (三)銷售的商品是“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卻未予標明或者謊稱是正品;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七)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十一)利用郵購、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電話銷售等方式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采取其他欺詐手段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經營者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商業慣例屬于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實行修理的,商品“三包”期限應當按修理期限相應順延;非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經營者不得收取修理費。商品修理時間超過三十天,經營者應當以商品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賠償消費者延誤使用該商品的損失;季節使用的商品在使用期間的,應當以商品價款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在保修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予以更換或者退貨;確因商品質量問題,退貨時應當向消費者退回該商品的原購貨價款。 對前款規定的商品,消費者經兩次交涉,經營者仍拒絕承擔“三包”義務的,還應當承擔消費者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對消費者交涉的表示,視為經營者行為。 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消費者不能隨身攜帶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必須支付的交通、運輸費等合理費用。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責令停業整頓: (一)以合同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為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郵購、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電話銷售等方式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三)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履行約定的; (四)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不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經營者出租柜臺或銷售場地不標明位置和范圍的; (五)對存在嚴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立即停止銷售或服務的,對已經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采取召回等補救措施的; (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強制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將消費者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 (七)商品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 (八)公共服務行業和其他具有獨占地位行業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 (九)洗染業經營者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 (十)裝飾裝修業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 (十一)汽車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十二)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十三)旅游服務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十四)食品經營者、餐飲業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十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十六)中介服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十七)修理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 (十八)違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附加不合理條件的; (四)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五)假冒或者仿冒他人的企業名稱和他人特有的營業標記以及使用出租者的名稱或者標記的。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名稱、地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第五十四條經營者銷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商品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由商品檢驗、衛生檢疫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六條有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行為或者不標明價格而高價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不按規定或者拒絕開具發票、購貨憑證、服務單據的,由稅務部門依法查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 | 第七十九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合同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為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存在嚴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立即停止銷售或服務的,對已經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采取召回等補救措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欺詐消費者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履行約定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商品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公共交通運輸、互聯網等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八)從事洗染業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九)汽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十)非公益性或者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十一)攝影、攝像、沖印、刻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十二)餐飲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收取包廂費、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不合理費用的; (十三)人才、勞務、婚姻、留學、房屋等中介服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十四)美容美發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十五)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
第五十八條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實施調查時,經營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對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八十條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實施調查時,經營者無理拒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第八十一條在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過程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對經營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賠償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損失的; (二)積極履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消費者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受委托的鑒定部門或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停業整頓,直至撤銷登記。 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偏袒、包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的,由其所在的消費者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處理。 | 第八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受委托的鑒定部門或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停業整頓,直至撤銷登記。 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偏袒、包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的,由其所在的消費者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處理。 |
第七章附則 | 第八章附則 |
第六十條農民購買種子、化肥、農藥、農膜、柴油等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八十三條農民購買種子、化肥、農藥、農膜、柴油、農業機械等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