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對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提出了明確要求。
該《意見》提出了工資保證金繳交標準:原則上不低于造價的1.5%,不超過3%,同時約定在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設區的市),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
在該標準基礎上,《意見》對企業有無發生拖欠情況,分別對待,具體規定為:
1、對繳存企業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降低繳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
2、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于繳存工資保證金。
3、對繳存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50%;
4、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關于《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根據《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我部牽頭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zhifachu@163.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12號(郵政編碼:10071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請在信封上注明“工資保證金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7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
2017年11月2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廳(委、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制度,充分發揮其在預防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要實現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全覆蓋。
二、進一步理順工資保證金監管職能,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確保規范工資保證金制度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省級行政區域內,原則上由同一行政部門實施監管,其他相關行政部門依據職能配合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共同做好工資保證金監管工作。
三、工資保證金按項目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上由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繳存。
四、工資保證金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存,原則上不低于造價的1.5%,不超過3%。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繳存工資保證金。
五、繳存企業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合同造價較高的,應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設置繳存金額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設區的市),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
六、對繳存企業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降低繳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于繳存工資保證金。對繳存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50%;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七、繳存企業選擇銀行保函或業主擔保等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拒絕。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八、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或提供相應第三方擔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向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定期通報新建工程項目信息,督促繳存企業按規定繳存,確保應繳盡繳。
九、規范工資保證金動用程序。施工企業拖欠工資被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工資。資金動用后,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要督促繳存企業限期補足工資保證金。
十、工程項目完工并經驗收后,未發現拖欠工資的,經繳存企業申請并公示,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繳存企業將工資保證金本息一并轉入該繳存企業其他同名銀行結算賬戶的決定。
十一、工資保證金由繳存企業存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防止挪作他用。對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
各地區可根據本意見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