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已經成為勞動主流,農民工工傷保險雖然已受到國家的重視,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也和我國國情以及農民工這一群體的特殊性有很大關系。那么農民工醫療工傷保險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講解。
農民工醫療工傷保險的規定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5.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6.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優惠政策
農民工醫保費由單位繳納
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制度有三大特點。一是“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二是不建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的原則;三是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根據這些原則,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制度規定,農民工參加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是由用人單位繳費,繳費的基數是上年度當地在職職工的平均工資,繳費費率控制在1%?2%,按照用人單位所用農民工的數量計算繳費數額。用人單位可以按年、季、月繳納,也可以按合同期一次性繳納。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并免征各種稅費。
參保農民工可獲大額醫療補助
農民工參加大病住院醫療保險的登記程序是: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填寫《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登記表》,按照實名制的原則報屬地醫保部門,醫保部門對參保單位和農民工的名錄、參保繳費狀況建立數據庫,并給農民工發放診療證。
農民工參加大病住院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停止繳費的次月停止享受待遇。農民工參加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院管理,按照當地統籌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參保農民工因病住院發生的費用,有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間可享受當地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按規定比例支付的醫療費。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可采取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的辦法解決。
多種方式結算費用
據悉,這次出臺的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制度,省上只規定了原則性的意見,關于繳費比例、繳費方式、待遇標準和管理方法等具體事項交給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農民工的數量、住院率、保障水平和管理方式等實際情況來確定。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專家介紹說,雖然省上只規定了原則性的意見,但是在結算上卻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對于務工地點相對穩定的農民工,可以實行與定點醫療機構費用包干;對于診斷明確、治療比較規范的疾病,可以實行單病種付費的結算方式;對于農民工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療的,可以采取單病包干的辦法,提供一次性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服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農民工醫療工傷保險的規定”。針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給出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策略,對于這些發展策略的采用將會快速的使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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