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遼寧省出臺了《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提出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依法懲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以下是大學高考整理的全文內容,歡迎查閱。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精神,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懲處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完善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努力構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到2020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依法規范使用農民工的勞動用工管理
(一)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各類企業應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履行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下同)要嚴格落實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施工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經營者的勞動合同法律和政策培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配合)
(二)實行工程建設領域實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實行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用工手冊,記錄進場施工農民工身份、勞動考勤和工資支付等信息。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對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項工程項目,由專業承包企業負責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要積極配合項目發包企業,做好施工現場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用工實名制管理辦法,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負責)
三、著力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各類企業要依法向招用的農民工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對沒有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而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仍由該企業繼續承擔支付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配合)
(四)落實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鼓勵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企業負責為直接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和銀行卡,委托銀行按月將農民工工資匯入其個人賬戶。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配合)
(五)全面落實工資支付月清月結制度。各類企業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以貨幣形式向農民工按月支付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企業負責編制直接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清單,書面記錄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經農民工本人、施工企業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或委托銀行發放。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2年以上備查。工期不足1個月的短期或臨時性用工,施工企業應在工作任務完成當日或按日支付工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配合)
四、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六)推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工料分離”制度,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兩條線撥付。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款中單獨列支農民工工資款,在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專用賬戶中的資金只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配合)
(七)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監控機制。強化部門聯動,加強日常監察執法,多渠道動態監控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擴大日常巡視檢查范圍,通過舉報專查、書面審查、專項執法檢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對發現存在欠薪隱患的企業或工程項目,要責成相關企業或項目及時糾正整改,并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切實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解決。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基層工會組織、派出所的作用,及時收集、匯總欠薪信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配合)
(八)實行差別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工程,在工程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都應按規定繳存工資保證金。交通、水利等行業的工程項目從6月開始全面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繳納辦法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跨地區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選擇其中一個地區繳存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實行差別化管理和繳存,對連續3年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企業,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企業,要提高繳存比例。切實加強工資保證金的管理,嚴格規范工資保證金動用和退還辦法,確保資金安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辦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各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負責)
(九)加強工程項目審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嚴禁先開工后補辦審批手續,對沒有資金來源或資金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的開工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配合)
五、依法懲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十)加強部門協作,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信訪等部門執法合作,采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聯合接訪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實行處理農民工欠薪問題“首問負責制”,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欠薪問題舉報投訴的接待工作,指派專人負責。對屬于本部門負責的,要立即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負責的,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移送。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發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早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轉移財產等行為,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信訪局負責)
(十一)充分發揮調解仲裁制度優勢,及時調處欠薪爭議案件。深入開展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和諧使命”行動計劃,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農民工欠薪爭議中的預防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爭議糾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加大案件分類處理力度,優先處理涉及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切實發揮綠色通道作用,深入推行流動仲裁庭制度,向農民工爭議多發地派駐流動仲裁庭,采取現場立案、上門取證、現場調解等方式,為農民工維權提供便捷服務。暢通申請渠道,將立案審查制度改為立案登記制度,為農民工討薪及時登記立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十二)加強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實行欠薪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完善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將欠薪嚴重企業列入誠信“黑名單”,并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失信黑名單企業懲戒聯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37號)有關要求,書面告知同級信用主管部門,通過“信用遼寧”網站及省信用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向全社會公開披露。對被列入欠薪“黑名單”的失信企業,有關單位和組織要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1號)有關規定,核查失信企業記錄,對失信企業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企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或者實施市場禁入,使欠薪失信企業在全省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總工會配合)
(十三)健全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對因欠薪引發來省進京上訪的群體性事件,當地政府要迅速處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組織、串聯越級集體上訪信息的監測監控,及時掌握信息動向,提前做好預防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市政府、省信訪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負責)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四)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市、縣(市、區)政府作為本地區預防和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屬地責任,確保將欠薪問題解決在當地。省政府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納入到對各市政府目標績效考核。對因政府領導責任不落實、部門監管責任不履行、相關人員工作不到位,導致本地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頻發,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各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十五)落實部門責任。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省長任召集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信訪局、省總工會、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廳際聯席會議制度。6月底前,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責任分工和部門職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各項工作,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依法受理并查處拖欠工資案件,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負責督辦經認定確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立案偵辦,參與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等工作。
信訪部門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接待辦理,協調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解決農民工合理訴求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國有企業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措施,協調解決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并參與實施欠薪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
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加強法制宣傳,協調推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負責監管相關銀行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農民工個人工資銀行卡發放等工作,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征信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確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我省已有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