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廣西的最低工資進行了調整,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桂政發【2018】6號文件規定,調整后,柳州市市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各縣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該標準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
柳州市本次最低工資調整的幅度較大,由原來的1400元/月增至1680元/月,每月增加了280元。各縣由原來的1000元/月增至1300元/月,每月增加了300元。最低工資的調整直接影響了勞動者部分薪酬和待遇的增長。
看點
01
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上漲
最低工資調整,勞動者病假工資也相應調整。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看點
02
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生活費上漲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看點
03
失業保險金上漲
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400元/月×70%=980元/月
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月。